食藥署114年度預算案「食品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食安卓越深耕」分支計畫編列3億2,090萬5千元,工作項目包括辦理食品安全正確認知、食品廣告監控及為民服務專線加強消費者食藥醫粧正確認知等業務,預期成果包括落實全民監督食安政策、維護國人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等。經查:
(一)110至112年辦理電視、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查獲違規情形與地方衛生機關裁處案件件數及金額均逐年上升,惟每案平均裁罰金額多未達法定最低標準,宜強化督導審酌提高裁處強度
查近年來食藥署辦理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瀏覽計畫發現,112年於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控之瀏覽商品數為2萬4,284件,較111年度2萬5,963件減少1,679件,減幅達6.47%,而同期查獲違規件數則由1,441件增加至1,547件,成長7.36%(詳表1)。另一方面,觀察近年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數及金額發現,裁處案件數及總金額由110年3,415件、1億3,372 萬2千元成長至112年之7,472件、2億9,139萬元(詳表2),分別成長達118.80%及117.91%,然平均每件裁處金額卻由110年之3萬9,157元下降至112年之3萬8,998元。按食安法第45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6條第1項則規定,傳播業者違反第2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然觀察110至112年相關違規案件實際裁罰金額多未達最低裁處金額(詳表3)。
洽據食藥署表示上述數據為地方衛生機關副知該署裁處書統計結果,食品違規廣告案件之認定及裁罰,為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衛福部已於113年1月修正公布食安廣告處理原則,針對違規廣告業者於上述法定罰鍰額度內,原規定係以「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A)」、「違規行為故意性(B)」、「違害程度(C)」及「其他裁量參考(D)」等4個面向,加權計算裁罰金額,修正後「違害程度加權(C)」已由最高2倍提高為最高3倍;「其他裁量參考(D)」之參考加權事實則由得大於1或小於1,修正為不得小於1(修正前後比較整理詳表4)。為避免發生適用法律歧異及裁罰金額懸殊情形,食藥署將持續督導地方衛生機關應確實依法落實違規廣告查辦,積極維護國人權益。
表1 110至112年度食藥署辦理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瀏覽情形表 單位:商品數、件數
年度
電視
電台
商業網站
合計
查獲違規件數
交地方衛生局
查辦件數及辦理情形
110
9,436
1,664
5,617
(瀏覽次數)
-
1,213
1,213
(均交查地方政府衛生局)
111
5,448
2,090
18,425
25,963
1,441
1,441
(均交查地方政府衛生局)
112
6,497
2,709
15,078
24,284
1,547
1,547
(均交查地方政府衛生局)
說 明:111年起係以瀏覽商品數為計算基礎。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
表2 110至112年度食品廣告違規件數及裁罰金額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宣傳類別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違規件數
裁罰金額
違規件數
裁罰金額
違規件數
裁罰金額
合計
3,415
133,722
4,746
167,562
7,472
291,390
網站
2,207
72,245
2,481
73,844
3,730
123,521
電視
994
53,700
1,959
85,248
3,121
149,408
電台
151
5,300
233
4,310
455
5,343
平面
46
1,920
51
3,480
149
11,783
現場
17
557
22
680
17
1,335
資料來源:同表1。
表3 110至112年度食品廣告違規件數及裁罰金額-按違反法令統計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違反法令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違規件數
裁罰
金額
平均每件裁罰金額
違規件數
裁罰
金額
平均每件裁罰金額
違規件數
裁罰
金額
平均每件裁罰金額
合計
3,415
133,722
39.16
4,746
167,562
35.31
7,472
291,390
39.00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
51
1,320
25.88
-
-
-
-
-
-
第28條第1項
3,159
94,426
29.89
4,304
109,242
25.38
7,182
187,407
26.09
第28條第2項
121
31,766
262.53
339
54,300
160.18
220
99,830
453.77
第28條第3項
10
180
18
4
160
40
9
153
17
第29條
-
-
-
-
-
-
5
100
20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4條
74
6,030
81.47
99
3,860
39.00
56
3,900
69.64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
表4 食安廣告處理原則所訂罰鍰金額計算公式(A*B*C*D元)表
罰鍰金額計算公式
修正前
修正後
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
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
誇大不實:4、8、20、40、100萬
未修正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B)
過失(B)=1
故意(B)=2
未修正
違害程度加權(C)
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1
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2
C最高2倍
C=1+C1+C2
C=1+1+1=3
C最高3倍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
參考加權事實(D)
得大於1或小於1
不得小於1
資料來源:同表3。
(二)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近年受理民眾檢舉或諮詢電話,及食藥署受理相關案件信件數均有下降趨勢,宜深入瞭解其原因並積極宣導,俾暢通溝通管道及化解民眾疑慮,建立互信
在食品安全議題日益受到重視情形下,政府為讓民眾對於食安、消費問題可以儘速獲得解答,並就食安事件進行檢舉,爰整合跨部會機關原有專線,設置「1919」全國食品安全專線,提供單一服務入口,包含食藥署「02-27878200」諮詢服務專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950」消費者服務、農業部「02-4499595」農業客服諮詢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0800-056476」馬上辦服務等,依食藥署之說明,除經濟部專線為免付費專線外,其餘各機關均為付費專線。
然查食藥署提供之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受理檢舉或諮詢電話辦理情形,近年來受理電話通數呈現下降情形,檢舉電話通數106年度尚有762通,之後即逐年減少,112年度僅3通;至於諮詢電話通數109年度尚有14萬3,140通,112年度下降至4萬3,896通(詳表5),僅約109年度諮詢電話通數三分之一。至於該署公務信箱110至112年間受理相關案件數亦呈現下降趨勢,其中諮詢信件數自105年以來已逐年下降(詳表6)。由於透過電話或民意信箱受理檢舉或回應民眾詢問有助傾聽其訴求化解疑慮,強化政府機關專業形象,促進政策推動。食藥署宜深入瞭解近年食安專線及公務信箱使用頻率下降原因積極宣導,俾建構政府與民眾溝通橋樑,奠定互信基礎。
表5 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受理檢舉或諮詢電話辦理情形表
單位:通
年度
檢舉電話通數
辦理情形
諮詢電話通數
辦理情形
105
204
均轉請食藥署相關組室依權責辦理。
63,851
導入專業客服人力及系統,即時回應民眾需求,提供諮詢、陳情及受理檢舉等相關服務,平均服務滿意度達90%以上,平均接聽率達80%以上。
106
762
75,849
107
92
71,699
108
73
64,132
109
49
143,140
110
36
64,317
111
25
54,304
112
3
43,896
合計
1,244
581,188
說 明:平均接聽率係指實際撥通電話占撥打次數之比率。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
表6 食藥署公務信箱受理檢舉或諮詢電話辦理情形表 單位:件
年度
檢舉信件數
辦理情形
諮詢信件數
辦理情形
105
2,567
均已結案。
11,001
均已結案。
106
3,444
9,946
107
3,742
9,902
108
11,103
9,305
109
7,333
9,024
110
8,404
8,702
111
4,331
7,545
112
4,607
7,072
合計
45,531
72,497
說 明:平均接聽率係指實際撥通電話占撥打次數之比率。
資料來源:同表5。
綜上,110至112年度食品廣告違規件數趨增,惟平均每件裁罰金額仍有未達法令規定下限情形,既已修正食安廣告處理原則,提高危害程度加權,並限縮其他作為裁罰裁量之衡酌彈性,食藥署允宜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落實辦理,強化裁處強度,以嚇阻不法及保障國人健康。另1919食安專線及食藥署公務信箱近年受理民眾檢舉及諮詢量均有下降趨勢,宜深入瞭解其原因並積極宣導,俾暢通溝通管道及化解疑慮,維護民眾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