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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案件收回成效不彰且餘額上升,允宜督促事前妥審並積極追償,俾減少損失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僑務委員會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案件收回成效不彰且餘額上升,允宜督促事前妥審並積極追償,俾減少損失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僑委會於114年度預算案「(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五、僑商經濟業務」列有「經督導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下稱海外信保基金),強化融資信用保證服務功能,…」等施政重點;並於「僑商經濟業務-海外華人經濟資訊彙蒐並促進海內外商機交流」分支計畫編列輔助海外信保基金業務,提升對海外僑臺商融資服務等經費241萬元。經查:

(一)提供海外僑臺商信用保證,金融機構得申請代位清償,海外信保基金仍須就債權進行追償

海外信保基金為協助海外僑臺商順利取得創業或營運所需資金提供信用保證,訂有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審查及處理要點(下稱基金審查及處理要點),該要點第2點、第28點及第33點明定該基金辦理信用保證業務時與授信金融機構間對逾期案件之催理程序,如有逾期未償還之案件,金融機構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基金申請代位清償。

代位清償一般定義係指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並依照法律規定代位債權人行使權利。信保基金之代位清償則指授信案件倘借款人未能履約還本付息,金融機構依法訴追未能獲償之部分,由海外信保基金依保證成數代位清償,再由信保基金以債權人名義追償。基此,海外信保基金代借款人償還其未能履約之本息,如遲未能向借款人成功追償,最終將造成基金損失,損及日後為其他僑民提供緊急協助之空間。

(二)尚未收回代位清償淨額比率超逾8成,無追索權案件債權金額占比超逾4成,收回成效不彰

觀諸海外信保基金代償案件清理情形(詳表1),截至113年7月底海外信保基金累計代位清償386件,含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原始代位清償金額5,003萬1,844美元,已全數收回者計31件、收回232萬4,661美元,比例甚低;355件尚未全數收回、原始代位清償金額4,780萬4,523美元,僅收回686萬6,263美元,尚有4,093萬8,260美元待追償,尚未收回代償淨額比率超逾8成,且不乏已無追索權案件,計175件、尚未收回金額1,699萬2,986美元,占整體未全數收回代償淨額之比率超逾4成,收回成效不彰。

表1 截至113年7月底海外信保基金代償案件清理情形表

單位:件;美元;%

求償狀態

件數

原始代位清償金額(A)

收回金額(B)

收回比率(B/A)*100

代位清償淨額(C)=(A)-(B)

尚未收回代位清償淨額比率(C/A)*100

(1)尚未全數收回案件(3)+(4)

355

47,804,523

6,866,263

14.36

40,938,260

85.64

有追索權(3)

180

25,601,806

1,656,532

6.47

23,945,274

93.53

無追索權(4)

175

22,202,717

5,209,731

23.46

16,992,986

76.54

(2)全數收回案件

31

2,227,321

2,324,661

104.37

-97,340

(說明2)

-

合計(1)+(2)

386

50,031,844

9,190,924

18.37

40,840,920

81.63

說 明:1.無追索權包括和解後不予追償、債務人死亡,或依據法令規定已無法再追償者。

2.代位清償淨額為負數係收回金額包含自基金代償後至收回期間所產生之利息,致全數收回之案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代位清償金額。

資料來源:整理自僑委會資料。

(三)收回金額不及代償金額,致餘額逐年累積上升,仍待賡續努力追償

處理代償案件困難之處在於因海外部分國家保護破產者、債權時效甚短、或不能展延債權時效,致當地承辦銀行無法繼續向債務人求償而罹於時效未能追償等因素,是以海外信保基金自104年起自行在國內追償,如發現債務人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逾我國請求權時效(15年),即採行起訴、取得支付命令及假扣押等行動,以突破各國限制而延續在國內之債權,收回比率已自103年底之12.99%提高至113年7月底之18.37%。

揆以103至113年度7月底止,海外信保基金代償餘額變化(詳表2),為提供海外僑臺商資金信用保證奧援,各年度代償金額概呈增加趨勢,自108年度起各年度均逾110萬美元,收回金額則不一,最高僅70萬3千美元,最低僅12萬5千美元,收回金額不及代償金額,導致代償餘額逐年累積上升,迄至113年度7月底止達4,093萬8千美元,仍待賡續努力追償。

表2 103至113年度截至7月底止海外信保基金代償餘額變動表

單位:千美元

年度

期初餘額(A)

當年度代償金額(B)

當年度收回金額(C)

期末餘額(D)=(A)+(B)-(C)

103

32,178

116

125

32,169

104

32,169

455

372

32,252

105

32,252

890

703

32,439

106

32,439

1,588

599

33,428

107

33,428

366

291

33,503

108

33,503

1,184

485

34,202

109

34,202

1,795

223

35,774

110

35,774

1,675

311

37,138

111

37,138

2,162

346

38,955

112

38,955

1,816

525

40,246

113

40,246

1,196

504

40,938

說 明:1.113年度為截至7月底止數據;細數之和因四捨五入或有出入。

2.當年度代償金額含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用;收回金額含利息。

3.僑生技職專班(僑委會自109年8月起更名為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代償案件分別為109年20件,110年4件,111年6件,112年2件。

資料來源:整理自僑委會資料。

綜上,海外信保基金近年代位清償案件收回成效不彰,且代償餘額上升,允宜賡續督促該基金洽請各承辦銀行事前落實授信審查原則及審慎控管產業風險,事後積極辦理代位清償案件之追償作業,俾減少基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