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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允宜積極拓展國際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以加強國際合作,有效打擊跨國犯罪,裨益實現司法正義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外交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外交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外交部114年度預算案於「外交管理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派員出國協處涉外法律案件等國外旅費1,481萬1千元;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協助各種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推動與重點國家簽訂司法互助協定等經費64萬5千元。為有效打擊國際犯罪,外交部於第一線協處各相關機關爭取國際間之司法互助,惟仍須持續推進以因應偵察需求。謹說明如下:

(一)外交部推動與外國簽署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及合作,俾使國際司法程序更加順暢

據外交部說明,與我國簽署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之國家,於刑事司法互助領域之各項合作如提供文書證據、執行搜索扣押、凍結及沒收資產等程序將更加順暢,如近年與斯洛伐克簽署之刑事司法合作協議含引渡條款;又如與波蘭簽署之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含引渡條款及移交受刑人條款,113年該部即據此協定向波蘭提出引渡請求,順利將我國籍通緝犯成功引渡回臺。

至於與我國尚未簽署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之國家,於個案實際合作需求發生時,該部及相關駐外館處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協助國內司法機關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個案之互惠協助、必要時進一步協調國內司法檢警調機關與外國進行國際司法互助合作,如協助建立警政情資交換管道、協助我國司法檢警調赴相關國家調查取證等。

(二)截至113年9月中旬已簽訂數類國際司法互助條約(協定),惟尚屬有限,且有3項司法互助條約(協定)未生效

據外交部統計,截至113年9月中旬已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協定)者5國、移交受刑人條約(協定)者6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者13國,簽訂情形尚屬有限。其中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者包括美國、越南、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斯洛伐克共和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帛琉、德國、吐瓦魯國及聖露西亞等13國,其中已生效者計11項,計簽訂14項條約,尚未生效者係與德國簽訂之「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與吐瓦魯國簽訂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與聖露西亞簽訂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等3項(詳表1),為期條約生效使司法合作更為全面堅實,並能於此既有基石之上,持續拓展及深化與各邦交國於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引渡等領域方面之司法合作關係,爰前揭3項條約(協定)截至113年7月底止未能生效,恐影響國際司法合作推進。

表1 截至113年7月底止我國與他國已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情形表

序號

簽署國

名稱

簽訂日

生效日

條約(協定)名稱

1

美國

91.03.26

91.03.26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2

越南

99.04.12

100.12.02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3

菲律賓

102.04.19

102.09.12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4

南非

102.07.24

103.11.28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5

波蘭

108.06.17

110.02.23

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6

諾魯

108.08.07

110.06.05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7

貝里斯

109.09.26

109.09.28

110.07.30

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8

斯洛伐克共和國

110.07.12

110.08.03

110.08.03

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議

斯洛伐克共和國

111.06.08

111.06.08

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民事暨商事司法合作協議

9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111.08.08

112.07.22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10

帛琉

111.08.30

113.06.12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11

德國

112.03.23

尚未生效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12

吐瓦魯國

112.06.02

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13

聖露西亞

112.08.16

112.10.26

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資料來源:外交部。

綜上,由於全球化人流物流移動頻繁,跨境犯罪隨之增加,爰須透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引渡、跨國移交受刑人等機制,以進行調查取證、追查資金流向、查扣犯罪資產及追緝外逃人犯,並兼顧符合人權精神。據外交部統計,截至113年9月中旬已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協定)者5國、移交受刑人條約(協定)者6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者共13國,惟所簽訂14項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中有3項未生效,簽訂情形尚屬有限,為追訴犯罪行為實現司法正義,允宜積極拓展,俾有效打擊跨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