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114年度預算案於「社會救助業務-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分支計畫項下編列3億7,073萬2千元,辦理協助經濟弱勢民眾急難救助及脫貧自立等措施。有關目前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對政策標的人口之掌握、脫貧措施之衡量指標均有容待改善之處。謹簡要敘明如次:
(一)目前對社會救助服務標的人口之掌握容有精進空間
按衛福部提升社會救助業務推動成效之關鍵之一在於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之服務對象之掌握。有關經濟弱勢者身分之界定,現行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條之1分別就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予以明確規範,認定基準主要係參考國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所定之最低生活費及家庭財產金額。按可支配所得、家庭財產金額向為衡量國人福祉之客觀標準之一。為衡量及呈現國人之福祉狀態,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曾選定與國人物質生活條件(包括居住條件、所得與財富、就業與收入)及生活品質(社會聯繫、教育與技能、環境品質、公民參與及政府治理、健康狀況、主觀幸福感、人身安全、工作與生活平衡)等領域編製指標,俾利比較我國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間之福祉概況,其中涉及經濟弱勢人口評估之相對貧窮率指標之定義:「等值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50%以下之人口比率」。
依主計總處113年5月31日公布之福祉衡量指標統計表,我國106至111年度期間相對貧窮率介於6.75%與7.53%,參考同期間內政部、衛福部之歷年年底人口數、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數等統計資料所核算之人口比率介於2.52%與2.83%,反映作為衡量我國潛在經濟弱勢人口比率之相對貧窮率與我國目前實際登錄有案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比率,兩者間存有落差,大抵介於3.99至4.93個百分點間(詳表1),且有擴大趨勢。近年隨著經濟發展,依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重要指標,其中我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自106年度之28.4萬元逐年增至111年度之33.7萬元,112年度更提高至34.9萬元,對照政府掌握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人口比率與相對貧窮率落差擴大之反差現象,顯示經濟發展雖帶動我國國人平均所得水準提升,惟潛在經濟弱勢人口比率卻相對增加,形成經濟上相對剝削感,長期而言,恐不利於社會穩定,且不利於衛福部訂定妥適之社會救助政策,該部對社會救助服務標的人口之掌握容有精進空間。
表1 我國經濟弱勢人口比率與相對貧窮率之統計比較表 單位:千人;%
年度
項目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低收入戶
人數A1
317
312
304
300
296
289
中低收入戶人數A2
350
338
334
326
312
297
人口數B
23,571
23,589
23,603
23,561
23,375
23,265
C=(A1+A2)/B
2.83
2.76
2.70
2.66
2.60
2.52
相對貧窮率
D
7.15
6.75
7.36
7.05
7.53
7.43
C-D
(4.32)
(3.99)
(4.65)
(4.39)
(4.93)
(4.91)
說 明:1.表內低收入戶人數、中低收入戶人數及人口數均為年底值。
2.C-D欄位以括弧表示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合計人數占比未及相對貧窮率,亦即低估之比率。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月報、衛福部社會福利公務統計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主計總處統計專區/社會指標/統計表與分析/福祉衡量指標,本中心彙整。
(二)社會救助目標之一係協助經濟弱勢者自立脫貧,惟目前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有關「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之績效衡量指標多屬投入型指標,且較乏挑戰性
社會救助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簡言之,該法立法宗旨除救急以外,積極面目的在於協助經濟弱勢者脫貧自立,最終不再依賴政府救濟資源。依衛福部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有關「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之績效指標包括:「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存款率」、「社工人員結合就業服務人員提供就業條件相對不利人口群之服務比率」,均屬資源投入型之標的,又觀察前揭績效指標之110至113年度之目標值與實際值(113年度實際值為截至6月底統計),在「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存款率」方面,目標值分別為81%、82%、83%及84%,實際值分別為86%、85%、88%及77%;在「社工人員結合就業服務人員提供就業條件相對不利人口群之服務比率」方面,目標值分別為60%、65%、70%及75%,實際值則分別為68.66%、84.62% 、90.82%及86%,多已達標,114年度「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存款率」、「社工人員結合就業服務人員提供就業條件相對不利人口群之服務比率」之目標值分別為85%、80%,多低於以往年度之實際值,反映目標值之設定較乏挑戰性。
綜上,衛福部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惟依現行社會救助法登錄有案之經濟弱勢人口相較於衡量我國潛在經濟弱勢人口比率之相對貧窮率容有落差,恐不利於該部掌握標的人口並訂定能符合現況之社會救助政策。又就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有關「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之績效指標多屬投入型,且目標值較不具挑戰性,允宜適時檢討精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