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14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項下第6點列有強化永續金融,支持產業永續發展及淨零轉型。查該會已於111年12月8日與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共同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其目前係針對部分產業及經濟活動公告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方法,為引導資金確實投入永續發展領域,仍有待持續擴大該指引所含括之產業及技術篩選標準。謹說明如下:
(一)我國雖已訂有「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然永續金融所涉領域廣泛且複雜度高,仍待持續精進
近年來永續發展之議題深受各國重視,透過推動永續金融,除可引導金融資源支援產業,提供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亦可促使整體社會重視永續發展之重要性,惟永續金融涵蓋範圍甚廣,倘未明確定義何謂ESG標準,除限縮企業間ESG相關資訊之可比較性,亦可能出現漂綠或漂永續之情形,爰確立永續經濟活動涵蓋範疇至關重要,國際間已陸續制定相關規範,然中央銀行楊金龍總裁於113年1月25日專題演講之簡報指出,因永續金融所涉領域廣泛且複雜度高,近年多數經濟體雖已陸續針對永續經濟活動訂定分類標準,但除歐盟外,仍多處初期發展階段,我國雖已訂有「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惟未來有待擴大適用範圍及精進相關篩選或量化標準。
(二)金管會現已研擬「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修正草案」,宜按規劃期程完成修正,以逐步完善永續金融推動之基礎
據金管會提供資料,現已參酌委託研究報告建議,研擬「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修正草案」,除原已納入該指引之製造業、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運輸與倉儲業等3個產業外,擬新增農林業、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回收業2產業,並針對上述5個產業共擇定29項一般經濟活動;至前瞻經濟活動部分,就原所列部分項目刪除、分列及新增後,共計有14項(詳表1)。此外,針對個別一般經濟活動,據其特性、現行技術、資訊及法規要求等因素綜合評估,就1項或多項環境目的訂有具實質貢獻之「技術篩選標準」,另考量永續經濟活動不應對任一環境目的造成重大危害,爰修正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標準為「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且未對6項環境目的及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詳表2),該修正草案亦增訂金融業於放款、投資、資產管理及產物承保之關鍵績效指標,俾利金融業追蹤其將資金投融資於適用或符合該指引之經濟活動,以及發展相關金融商品之情形。詢據金管會表示,刻正洽詢相關部會意見,後續將參考部會意見修正草案內容,再召開跨部會討論會議,研議後續共同公告等事宜,暫定於113年底公告。
表1 納入「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之經濟活動一覽表
項目
現行規定
修正草案
一般經濟活動
製造業
水泥生產;玻璃生產共2項經濟活動。
水泥(名稱修正);玻璃(名稱修正);石油化學(新增);鋼鐵(新增);紡織(新增);造紙(新增);半導體(新增);平面顯示器面板(新增);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新增)共9項經濟活動。
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
新建築物;既有建築物翻新;建築內高能源效率設備之安裝及維修;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停車場的電動車充電站之安裝及維修;建築智慧能源管理系統之安裝及維修;再生能源科技設備之安裝及維修;建築物之收購與交易取得共7項經濟活動。
新建築物;既有建築物改繕(名稱修正);建築內高能源效率設備之安裝及維修;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停車場的電動車充電站之安裝及維修;建築智慧能源管理系統之安裝及維修;再生能源科技設備之安裝及維修;建築物之收購與交易取得共7項經濟活動。
運輸與
倉儲業
機車、客車與商用車運輸;客運汽車運輸;貨運汽車運輸;客運軌道運輸;支持低碳公路運輸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倉儲;低碳機場基礎設施共7項經濟活動。
機車、客車與商用車運輸;客運汽車運輸;貨運汽車運輸;客貨運軌道運輸(名稱修正);公路運輸及公共交通之基礎設施(名稱修正);倉儲;機場基礎設施(名稱修正)共7項經濟活動。
農林業
(新增)
農作物生產;農業剩餘資源再利用;林業經營與生產共3項經濟活動。
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回收業(新增)
廢棄物清除;廢棄物中間處理;廢棄物再利用共3項經濟活動。
前瞻經濟活動
指為環境友善目的而生產商品,或提供較先進且減碳效果較佳之技術,或能促進其他活動達成低碳或減碳效果而進行者,包括1.再生能源的建置;2.氫能技術研發及建設;3.智慧電網及儲能技術研發及系統設置;4.高能效設備製造與高能效技術相關運用;5.低碳運輸技術相關運用;6.行人步行與自行車專用之基礎設施相關運用;7.軌道運輸基礎設施相關運用;8.支持低碳水運之基礎設施;9.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之研發及創新;10.提供建築節能成效之專業服務;11.提供氣候變遷調適之工程及諮詢服務;12.其他低碳及循環經濟技術相關運用;13.節水、水資源循環利用或新興水源開發等設備或系統設置、技術開發及專業服務
「前瞻經濟活動」指為環境友善目的而生產商品,或提供較先進且可達成任一環境目的之技術,或能促進達成環境永續效果而進行者,可直接視為對6項環境目的之一具有實質貢獻。(定義修正) 包括1.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與相關配件(名稱修正);2.氫能應用技術研發及基礎設施(名稱修正);3.智慧電網系統研發及基礎設施(與儲能分列2項);4.高能效設備製造與高能效技術相關運用;5.支持低碳水運之基礎設施;6.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研發及應用(名稱修正);7.提供能源技術服務(ESCO)或具節能成效之專業服務(名稱修正);8.替代加工食品技術研發及應用(新增);9.自然碳匯技術研發及應用(新增);10.儲能設施與相關配件(與智慧電網分列2項);11.氣候變遷調適之工程、設備及諮詢服務(名稱修正);12.節水、水資源循環利用或新興水源開發等設備或系統設置、技術開發及專業服;13.其他低碳及循環經濟技術相關運用;14.建立維持生物多樣性之生態保護系統(新增)
資料來源:金管會(113年8月30日),本中心彙製。
表2 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標準
項目
現行規定
修正草案
一般經濟活動
製造業
1.對「氣候變遷減緩」具有實質貢獻:指引訂有技術篩選標準,作為判斷具有實質貢獻之基準。
2.未對其他5項環境目的造成重大危害
3.未對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
1.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本指引針對個別一般經濟活動訂有一項以上環境目的之技術篩選標準,一般經濟活動須符合其中之一項環境目的技術篩選標準,始能稱為對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
2.對6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
3.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
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
運輸與倉儲業
農林業(新增)
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回收業(新增)
前瞻經濟活動
1.前瞻經濟活動可直接視為對「氣候變遷減緩」具有實質貢獻。
2.未對其他5項環境目的造成重大危害
3.未對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
1.前瞻經濟活動可直接視為對6項環境目的之一具有實質貢獻。
2.對6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
3.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
說 明:修正草案之6項環境目的為氣候變遷減緩、氣候變遷調適、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轉型至循環經濟、污染預防與控制、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名稱調整)。
資料來源:金管會(113年8月30日),本中心彙製。
綜上,金管會已針對部分產業及經濟活動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自願揭露相關資訊,並鼓勵金融機構參考該指引進行投融資評估等決策,然永續金融所涉領域廣泛且複雜度高,仍待持續精進,金管會現已研擬該指引之修正草案,規劃後續再召開跨部會討論會議等,預計113年底公告,鑑於該指引可提供一致性標準以防止漂綠或漂永續之情形,宜儘速按規劃完成修正,俾建立我國永續金融市場有效運作之基礎與架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