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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近期發生已依規定完成法遵聲明之VASP業者與詐欺、洗錢案件有涉,允妥依規劃時程,逐步強化及完備法律監管架構,俾利提升監管效率並促該產業健全發展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證券期貨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翁珮珊

證券期貨局114年度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1,134萬8千元,係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及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經查:

(一)現行VASP業者應依規定於提供相關服務前完成法遵聲明,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嗣後將實施洗錢防制登記制度

金管會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下稱VASP)之管理係規劃以洗錢防制為基礎,分4階段逐步納管(詳表1),依現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VASP洗防辦法)及相關解釋令規定,VASP除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記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措施,於從事該業務前,須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下稱法遵聲明),據該會提供資料,截至113年7月底止,已完成法遵聲明之VASP業者共有26家。

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6條有關VASP之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並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參據金管會113年10月1日新聞稿,預告該會已研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下稱VASP登記辦法)草案,並將配合修正VASP洗防辦法,預計VASP登記制度生效後,現行法遵聲明制度將同步廢止,經查詢最新辦理情形,截至113年10月7日止,上述2辦法正辦理法規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表1 金管會對VASP之管理規劃一覽表

階段

內容

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開始納管VASP。

推動設立VASP同業公會,並制定自律規範管理。

於洗錢防制法增訂VASP登記制、明確VASP定義及對非法業者課以刑事責任等以加強管理,並研議於子法中採差異化管理。

推動虛擬資產管理專法立法,以有效納管市場行為,同時促進金融科技及VASP產業健全發展。

資料來源:113年6月12日金管會於本院財委會「《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制定對於防制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淪為詐騙工具」及「虛擬資產專法制定進程」專題報告之書面資料,本中心彙製。

(二)近期發生已完成法遵聲明之VASP業者與詐欺、洗錢案件有涉,允妥依規劃時程,逐步完備法律監管架構,以有效完善交易監控及納管市場行為,並提升虛擬資產交易之安全性

隨著虛擬資產市場之快速發展,FATF、IOSCO等國際組織皆建議各國應秉「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之原則將其納管,國際上對虛擬資產之監管,業已從洗錢防制擴大至發行、交易等其他面向。此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3年4月26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有關偵辦王○交易所等涉嫌詐欺等案件中亦指出,近年我國發生之虛擬資產詐騙案層出不窮,國內對虛擬資產之發行、上架、交易把關機制有所不足,爰建議相關主管機關積極檢討現行規範不足之處。

目前金管會對VASP於洗錢防制以外面向之管理,已先於112年9月發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除將督導VASP公會依該原則訂定自律規範,並規劃將該原則部分內容納入VASP登記辦法,另該會預計將於113年12月底前研提專法草案,後續辦理法規預告並舉辦公聽會,再依外界意見調整修正,預計114年6月前報行政院(詳表2)。鑑於有效之行政管制除有助強化監管效率及保障投資人權益外,亦可提升市場之信賴,允妥依規劃時程,逐步強化及完備法律監管架構,以促該產業穩健發展。

表2 虛擬資產專法制定之規劃時程表

期程

辦理內容

113年9月底

委外研究團隊提供VASP管理專法研究之期末報告初稿

113年12月底

研提虛擬資產管理專法條文草案

114年6月

將虛擬資產管理專法草案報行政院

資料來源:金管會113年6月12日於本院財委會「《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制定對於防制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淪為詐騙工具」及「虛擬資產專法制定進程」專題報告之書面資料,本中心彙製。

綜上,隨著虛擬資產市場之發展,建構完整法律框架已漸為國際發展趨勢,我國現行已實施之監理法制主要係在洗錢防制相關措施之要求,其餘面向之管理,則先以VASP指導原則為主軸推動業者自律,金管會已規劃將該原則部分內容納入VASP登記辦法,並研定專法規範,鑑於近期我國發生已完成法遵聲明之VASP業者與詐欺、洗錢案件有涉之情形,允妥依規劃時程,逐步強化及完備法律監管架構,俾利是項產業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