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114年度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編列676萬7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經查:
(一)我國係規劃於115年接軌國際制度實施TW-ICS,鑑於其與原RBC制度存有相當差異,爰以循序漸進導入為原則,逐步強化保險業者資本結構
為能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維持金融穩定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並將於115年實施,鑑於我國於規劃導入時之風險資本額制度(Risk-Based Capital, RBC)與ICS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風險資本計提方式等存有差異,包括資產與負債採評價日之市價基礎衡量;自有資本依資本品質及損失吸收能力等條件,區分為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並訂定各類資本限額比率;風險資本計提方式不同且衡量範圍更廣等,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並分3階段逐步推動(詳表1)。
表1 我國接軌ICS之推動期程
階段別
期程
主要工作
第一階段
(在地試算期)
109至110年
(1)在地試算評估衝擊影響(保發中心協助業者進行在地試算)。(2)保發中心完成各ICS研究案。(3)研議在地化監理規範。
第二階段
(平行測試期)
111至113年
(1)3年平行測試:保險公司除提交監理要求之RBC比率外,平行測試期1年提供1次以年度資料為基礎之新制度比率。(2)過渡性計畫:依不同情境試算結果,衡酌我國保險業長年期保單特性,並參考歐盟實施Solvency Ⅱ導入之過渡性措施(Transitional Measures)及ICS未來發布有關過渡性計畫之內容,研擬我國過渡性計畫。(3)在地監理規範:評估符合我國保險業經營特性及產業現況之在地化監理規範。(4)監理法規修正。
第三階段
(接軌準備期)
114年
實施新制度前之準備期間。
資料來源:金管會網頁。
(二)允宜按規劃期程完成相關規範之調整,並持續督促業者強化資本結構,俾利順利接軌ICS
保險局現已修正實施之相關規範包括壽險業利率風險資本之計提方式、產險業及再保險業增提天災風險資本、自有資本依資本品質採分層法及按各層限制比率計算等,另該局已自112年7月25日起陸續發布我國保險業實施TW-ICS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詳表2),詢據保險局表示,預計在113年底前將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保證等巨災風險導入現行RBC制度,並完成與判定資本適足程度標準相關法規修正草案之研擬,該局表示將持續視整體金融環境情況,衡酌整體保險業於113年及114年之平行測試結果,適時進行制度之檢討修正。
表2 我國保險業實施TW-ICS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
發布
時間
實施時間
措施內容概述
112年7月
115年1月1日
保險局於112年7月25日新聞稿公布我國保險業實施TW-ICS有關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其中上市上櫃股票投資之風險係數,參考我國股票市場之歷史波動度調整為35%,不動產投資之風險係數則參考我國不動產之歷史波動度調整為15%,提供15年過渡年限予業者進行資產配置調整;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部分,於前5年(115至119年)維持現行RBC制度之1.28%,後10年則採平均遞增方式,後續將參酌國際標準及我國國情另行研議在地化係數。
112年
11月
115年1月1日
保險局於112年11月23日新聞稿公布我國保險業實施IFRS17之利率轉換措施及TW-ICS之利率風險及淨資產過渡措施,其中利率轉換措施,係訂定責任準備金利率達6%以上之高利率保單可全期平行疊加50基點(bps)之流動性貼水;利率風險過渡措施則係訂定利率風險自115年起,分15年自50%線性遞增至100%;6%以上高利率保單15年淨資產過渡措施則訂定於115年起,將分15年逐步認列淨資產影響數。
113年
4月
1.有關差異化管理措施之「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配套措施,其計算方式及申請附表保險局已於113年7月31日發布函令實施。
2.餘則係115年1月1日實施。
保險局於113年4月16日新聞稿公布我國保險業實施TW-ICS第3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其中在地化措施係將公司112年12月31日前既有之可贖回債(不包括結構債),其最近可贖回日前之現金流量(利息部分)可納入適格資產;過渡性措施則就TW-ICS新興風險(包含長壽、脫退、費用及巨災風險等)分15年自0%線性遞增至100%;差異化管理措施則依保險業者之「增資」及「新契約貢獻」努力情形,在不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下,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配套措施,並提供「降低風險係數」獎勵措施。
113年
9月
115年1月1日
保險局於113年9月1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前於112年7月25日新聞稿說明將就TW-ICS中有關公共建設部分制定符合我國國情之在地化風險係數,本次為配合行政院「兆元導入國家建設方案」之政策方向,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保險業無論直接投資公共建設或透過私募股權基金100%投資公共建設,在投資期間均得適用1.28%之風險係數,惟為審慎控管集中度風險,後續將研擬風險係數調控機制,於整體保險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000億元後,就超逾額度之部分另外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風險係數。
說 明:表內資料係截至113年9月底保險局已公布之措施。
資料來源:金管會,本中心彙製。
綜上,我國預計於115年實施TW-ICS,並規劃以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逐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保險局已陸續修正相關規定,並發布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允宜按規劃期程完成相關規範之調整,另鑑於截至113年6月底止,尚有1家壽險業之資本適足率未達200%,宜持續密切關注保險業者資本適足情形並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利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並順利接軌IC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