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審計機關除審計部與教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建設審計處綜理中央機關審計事務外,6個直轄市則設有審計處,與縣市審計室綜理地方政府審計事務。114年度預算案臺北市審計處、新北市審計處、桃園市審計處、臺中市審計處、臺南市審計處及高雄市審計處歲出分別為8,457萬2千元、7,043萬7千元、6,647萬4千元、7,399萬元、6,912萬6千元及8,335萬元。經查:
(一)6直轄市審計處重要之法定職權事項均包括監督其直轄市政府預算及研提重要審核意見等財務課責事項
審計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審計職權如左:一、監督預算之執行。二、核定收支命令。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考核財務效能。六、核定財務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又同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
另參據審計部6直轄市審計處114年度預算案其年度施政目標第1項即為落實監督,履行財務課責。該項施政目標中,第1小項為縝密審編各直轄市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履行法定職責;次1小項則為嚴密監督預算之執行,積極辦理財務收支及決算抽查、專案調查及財物稽察,並研提重要審核意見,顯示監督政府預算及研提重要審核意見等財務課責事項均屬6直轄市審計處重要之法定職權事項。
(二)臺中及臺南市審計處職員人數相同,惟監督政府預算規模有所落差,差距近五成;又臺中及臺南市審計處查核機關單位數亦有相當差距,宜審酌人力配置合理性
114年度6個直轄市審計處預算案職員之預算員額數,臺北市為47人、新北市42人,桃園、臺中及臺南市均為39人,高雄市為46人,均與113年度相同。至於112年度6個直轄市審計處監督政府預算數之規模,臺中市預算數合計7,208億餘元(含總預算、非營業基金、營業基金,下同),桃園市及臺南市則各為5,118億餘元、3,798億餘元(詳表1),臺南市預算規模約為臺中市之52.7%、約為桃園市之74.21%。上述3直轄市113及114年預算員額數均相同,惟監督預算規模有所落差,最高差距將近五成。
復檢視6直轄市審計處監督之政府機關數,其中112年度臺北市政府機關合計150個最多,同時114年預算案職員數47人亦最多;桃園、臺中及臺南市職員數同為39人,惟政府機關數呈現落差,上述3直轄市以臺中市141個最多、桃園市115個次之、臺南市僅80個(詳表2)。如以114年度職員之預算員額計,平均臺中市審計處每位職員監督3.62個機關,高於臺南市審計處人均之2.05個,顯示該2直轄市審計處職員之工作負擔恐有差距。
表1 審計部6直轄市審計處114年度職員預算員額及112年度監督政府預算規模概況表 單位:人;新臺幣百萬元
直轄市別
114年
預算案
職員數
總預算
營業
基金
非營業特種基金
特別
預算
分配數
合計
平均每人監督
預算數
臺北市
47
404,212
57,751
488,402
9,767
960,132
20,428
新北市
42
597,761
3,458
194,135
-
795,354
18,937
桃園市
39
367,493
4,079
140,285
-
511,857
13,125
臺中市
39
542,448
1,859
176,510
-
720,817
18,483
臺南市
39
301,846
472
77,532
-
379,850
9,740
高雄市
46
357,744
426
484,135
-
842,305
18,311
小計
252
2,571,504
68,045
1,560,999
9,767
4,210,315
16,708
說 明:預算數含歲入、歲出及債務之舉借與償還;114年度預算案6直轄市職員之預算員額與113度均相同。
資料來源:112年度政府審計年報;6直轄市審計處114年預算案書。
表2 審計部6直轄市審計處114年度職員預算員額及112年度監督政府機關單位數及所提重要審核意見概況表 單位:人;個;新臺幣萬元
直轄市別
114年
預算案
職員數
政府機關單位數
審核意見(項數)
平均每人監督政府機關數
平均每人審核意見(項數)
公務
營業
非營業
合計
臺北市
47
119
4
27
150
121
3.19
2.57
新北市
42
96
2
19
117
125
2.79
2.98
桃園市
39
87
3
25
115
116
2.95
2.97
臺中市
39
118
2
21
141
124
3.62
3.18
臺南市
39
62
2
16
80
113
2.05
2.90
高雄市
46
106
2
25
133
144
2.89
3.13
小計
252
588
15
133
736
743
2.92
2.95
資料來源:整理自112年度政府審計年報、112年度6直轄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
綜上,6直轄市審計處依權責辦理其直轄市政府審計業務,惟各直轄市政府或因組織或政策調整,及受審機關業務屬性等多重因素,致6直轄市審計處辦理審計業務亦有所變動,然部分審計處之職員工作負擔如有相當差距,恐不利於整體人力資源運用,允宜通盤檢視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並審慎評估人力調整之可行性,俾增進審計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