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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新增多項計畫,允宜積極辦理專業人才培訓、法令宣導等業務,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以達修法目的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勞動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勞動部114年度單位預算案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工作計畫,新增「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計畫預算730萬元;另於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新增「補助辦理職場性騷擾防治業務」計畫,編列預算2億1,792萬元,以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法制,完善被害人保護,打造友善及安全職場環境。經查: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以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達保障被害人權益

為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並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修正內容有:(1)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2)增訂「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之定義,並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3)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者,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以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4)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規定。(5)增訂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及其期限等。(6)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7)因修正範圍較大,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二)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新增多項計畫,允宜積極辦理,以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達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目的

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後新增業務之人力需求,行政院同意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增設1科,以及核增職員預算員額6人,並於112年11月起進行相關作業,以因應修法新增「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政策、相關法令之研議、解釋、修正及協調業務」、「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被害人法律諮詢及扶助、協助雇主從事性騷擾防治措施,以及辦理業務人力考核」等業務之需,並已完成相關法規命令修訂。

另勞動部自113年度起配合辦理事項及內容詳表1及表2,舉如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5項規定,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營,為提供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可運用之外部調查專業人士,勞動部持續辦理培訓營,充實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依據勞動部說明,截至113年8月底止,已培訓逾1,400位調查專業人士等。

又勞動部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以彙整性騷擾防治事件資料,113年3月至6月統計結果,通報申訴件數共計543件,其中公務機關134件,非公務機關409件,調查結果顯示,成立計333件,不成立130件。有鑑於性騷擾案件對受害者造成身心靈傷害,允宜確保專業人才專業資格及培訓成果,與法令說明會推廣之成效,強化防治職場性騷擾機制,並確保申訴者獲得必要保護與協助。

綜上,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施行(部分條文於113年3月8日施行),需新增人力及經費,以辦理相關業務,允宜確保專業人才之專業資格及能力,法令說明會推廣之成效,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降低職場性騷擾情形,確保申訴者獲得必要保護與協助,並保障被害人權益,俾達修法之目的。

表1 勞動部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辦理業務明細表

業務項目

法令依據

業務內容

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營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5項

為提供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可運用之外部調查專業人士,本部持續辦理培訓營,充實本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令說明會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5項

為加強各界對於新修正職場性騷擾防治內容之認識及瞭解,消除職場性騷擾,保障被害人權益,並協助事業單位建立職場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調查機制,爰規劃與地方主管機關合作辦理說明會。

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性別平等工作法業務實施計畫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5項

協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順利推動並督責事業單位落實本法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爰補助地方政府聘用人力及業務相關經費,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目前各地方政府運用本計畫至少聘用1名人力。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業務計畫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5項

協助地方主管機關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推動並協助雇主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所定之心理諮商,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因調查本法第32條之1第1項但書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洽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調查所需之費用。由各地方政府預估年度案件需求後,向勞動部申請經費。

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7條第3項

使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可獲得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由各地方政府預估年度案件需求後,向勞動部部申請經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

表2 113-114年度勞動部預計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業務明細表

業務項目

113年度

114年度

預計辦理事項

實際辦理事項

預計辦理事項

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營

預計辦理17場次。

截至8月底,已辦理16場次。

預計辦理6場次。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令說明會

因經費有限,預計辦理7場次

截至8月底,已辦理2場次。

預計辦理26場次。

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性別平等工作法業務實施計畫

預計補助22個地方政府進用人力,上限65名。

截至8月底,核定51名,計已聘用44名。

預估補助人力上限65名。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業務計畫

預計補助22個地方政府。

截至8月底,計有21個地方政府申請補助。

依各地方政府預估需求向勞動部申請經費。

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

預計補助22個地方政府。

截至8月底,計有20個地方政府申請補助。

依各地方政府預估需求向勞動部申請經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