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4年度預算案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與113年度同,政府自109年度起逐年撥補勞保基金,加計112年度「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疫後特別預算)撥補300億元及本年度撥補數,政府撥補累計數將達3,870億元(詳表1)。經查:
表1 歷年國庫撥補勞保基金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撥補年度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合計
公務預算
200
220
300
450
1,200
1,200
3,570
特別預算
-
-
-
100
100
100
300
合計
200
220
300
550
1,300
1,300
3,870
說 明:1.112年疫後別預算編列預算數300億元,分3年(112-114年)給付。
2.109-112年度為決算數,113年度為法定預算數,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
(一)勞保基金自106年度起至112年度連續7年保費收支入不敷出,114年度預計短絀達849.13億元,迄113年7月底止,未提存負債金額為11兆8,574億元
1.勞保基金112年度保費收支決算數短絀440.6億元,為自106年度起連續第7年保費收入不敷保費支出,且短絀數僅次於109年度,114年度保費收支短絀預算數849.13億元(詳表2),高於以前年度決算數。
2.勞動部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5條、第66條及第69條規定,以112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精算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等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又稱精算負債)約13兆465億元 ,扣除截至113年7月底止已提存責任準備1兆1,891億元,未提存負債金額約11兆8,574億元。
表2 勞保基金105-114年度各項收支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保費收入
A
保險給付支出
B
保費收支餘絀
C=A-B
其他收支
D
投資收益
F
責任準備提存數(收回數) C+D+F
責任準備提存餘額
105
3,284.46
3,194.22
90.24
-3.38
268.56
355.42
7,533.01
106
3,557.16
3,829.31
-272.15
-5.10
530.97
253.72
7,786.73
107
3,646.51
3,896.19
-249.68
-5.88
-158.24
-413.80
7,372.93
108
3,933.57
4,156.12
-222.55
-1.71
896.08
671.82
8,044.74
109
4,006.00
4,487.97
-481.97
195.58
642.29
355.90
8,400.64
110
4,279.72
4,563.61
-283.89
215.42
728.58
660.11
9,060.75
111
4,432.57
4,814.27
-381.70
295.56
-589.49
-675.63
8,385.12
112
4,765.53
5,206.13
-440.60
547.50
1,100.89
1,207.79
9,592.91
113
4,827.78
5,432.11
-604.33
1,296.28
287.37
979.32
9,520.85
113年7月(實際數)
2,833.17
3,188.67
-355.50
1,298.44
1,355.31
2,298.25
11,891.16
114
5,168.19
6,017.32
-849.13
1,297.86
365.71
814.44
11,386.67
說 明:1.本表係按歷年預、決算書資料填列,採權責制;精算報告及補充報告之基金餘額,存有帳務處理差異。
2.其他收支主要係其他補助收入、呆帳、業務外收入及業務外費用。
3.105-112年度為決算數,113、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勞保局提供。
(二)允宜儘速完成周妥財務健全方案及法制作業,俾利基金永續穩當,以發揮社會保險功能
1.按勞動部以109年底為基期,於110年12月出版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最新精算報告)指出,基金餘額將逐年減少,預計於117年度用罄。
2.政府為減緩其財務壓力撥補勞保基金,勞動部說明略以,「109年起依行政院106年草案之規劃,循預算編列程序及行政院匡列額度,據以編列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穩定基金流量。」、「考量政府資源挹注有助於維持勞工保險基金水位,為保障勞工之保險給付權益,仍有必要賡續撥補,爰行政院於衡酌政府財政狀況下,同意於114年續編1,20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
3.查行政院曾於106年提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重點包括(1)修正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機制。(2)修正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逐年延長至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18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3)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撥補挹注本保險基金之最低額度,另定明本保險財務應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定期檢討等4項配套措施。勞動部雖稱參照行政院106年度草案規劃,逐年撥補勞保基金,卻未提出相關修法草案。
4.按11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規範之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辦理原則:「(五)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各項退休年金及社會保險,應以建構永續穩定之年金制度為目標,並檢討保險財務收支失衡原因,謀求改進;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並考量社會救助給付條件、對象及額度之差異化,審慎規劃辦理。」有鑑於勞保基金財務狀況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然政府資源有限,允宜妥謀周延財務健全方案,完備法制作業,俾利基金永續穩健,以發揮社會保險功能。
綜上,保費收支餘絀為勞保基金重要收入來源,惟自106年度起逐年保費收入不敷支出,且114年度預計保費收支短絀達849.13億元,政府雖逐年撥補勞保基金以減緩其財務壓力,自109年度至114年度撥補累計數將達3,870億元,惟勞保基金精算負債逐年攀升,迄113年7月底未提存負債餘額達11兆8,574億元,允宜儘速妥謀周全財務健全方案,並完備法制作業,俾利勞保基金永續穩當,發揮社會保險功能,確實保障勞工經濟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