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推動國立高中職改隸為市立政策,自99年起即與改制後6個直轄市,就轄區內之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改隸暨督導權移轉進行協商並辦理後續事宜。其中,僅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等3個直轄市完成前揭改隸暨督導權移轉,而迄113年8月底止臺南市及高雄市則仍待研商,尚無具體進展。謹說明如下:
(一)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之移撥改隸,係秉持中央與地方「分權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按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故原國立高中職改隸地方升格之直轄市,係秉持中央與地方法制面之「分權原則」辦理,其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1.地方制度法:該法第18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2.高級中等教育法: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截至113年8月底教育部與臺南市及高雄市就財政分配及人力調整等事項尚未取得共識,仍待賡續協商
為協調直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得以如期改制,教育部於99年8月成立「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國立學校改隸及私立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工作小組專責辦理。據該部表示,經多次會商結果,其中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轄區內之原國立高中職業皆已完成陸續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事宜,由教育部管轄改為該市政府接管;惟臺南市、高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因財政分配及人力調整影響等因素迄今無法達成共識,仍待賡續協商。經洽請國教署提供至113年8月底止與該2個直轄市政府協商情形,茲摘述如下:
1.臺南市政府:該府教育局於113年8月19日函復略以,經盤點與國教署設算之經費落差,包括改隸後第1年預計短缺57億2,399萬元、第2年以後每年預計短缺15億7,675萬元,將持續與該署進行協商。
2.高雄市政府:該府教育局於113年7月15日函復略以,該市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暨督導權移轉案,對該市財政分配及人力調整影響甚鉅,爰該市建請予以緩議,將持續與國教署進行協商。
綜上,為協調直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得以如期改制,教育部於99年8月成立「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國立學校改隸及私立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工作小組專責辦理。惟迄今與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就財政分配及人力調整等事項尚未取得共識致影響改隸與教育督導權移轉,教育部允宜研謀善策與該2都就爭議事項賡續加強協商,以期作業順利完成。
(分機:8664 高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