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114年度預算案「公共工程管理業務-01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督導協調及考核」編列47萬7千元,包括辦理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與考核作業所需業務費。經查:
(一)工程會對閒置公共設施之管理,由原列管及活化機制,111年底修正為3級管控機制
工程會自94年起列管活化中央機關自辦或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之閒置公共設施,102年擴大列管地方自籌興建之閒置公共設施;109年1月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建立各機關提報閒置公共設施列管及活化機制;嗣為強化源頭管理,化被動為主動,111年12月修正前揭要點及名稱為「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並建立3級管控機制略以,
1. 第1級(設施管理機關):對於轄管之公共設施,每年至少主動辦理1次清查並作成紀錄。倘清查有閒置情形,應主動研提活化計畫據以辦理活化作業。
2. 第2級(主管機關):督導清查作業,並針對有閒置之設施予以列管及督導活化作業至解列或結案。另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抽查,查證設施管理機關經管之公共設施是否有效管理使用。
3. 第3級(工程會):原則每半年召開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督導會議,協調解決跨機關或通案性問題,並適時協處主管機關督導活化作業有困難之案件。另抽查主管機關督導作為。
(二)截至113年7月底,工程會列管1件及管控8件閒置公共設施
工程會自94年起列管閒置公共設施,截至113年7月底止曾累計列管426件,經多年之督導與協調後,列管件數至113年7月底減為1件,係102年起列管之「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總建造費9億1,887萬3千元,累計投入活化經費5,018萬8千元。另工程會依111年底建立之3級管控機制,截至113年7月底,管控中之閒置公共設施係113年因設施管理機關主動清查而新增之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興堂等8件(詳表1)。
表1 工程會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督導會議管控之閒置公共設施表
截止日期:113年7月底
項次
主管機關
公共設施名稱
設施管理機關
列管日期
1
教育部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興堂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113.07.09
2
臺北市政府
原交大直二分隊(3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13.07.09
3
臺北市政府
原交大直二分隊(4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13.07.09
4
臺北市政府
原光明派出所改建預定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13.07.09
5
臺北市政府
成德市場(2樓)
臺北市市場處
113.07.09
6
臺北市政府
水源大樓(6樓)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113.07.09
7
臺北市政府
冠雄文教基金會賸餘財產(3樓)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3.07.09
8
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歸仁市場2樓、3樓
臺南市立山上國民中學
113.07.09
資料來源:工程會。
(三)各主管機關112年度抽查公共設施管理使用之比率差距甚大
「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於111年12月修正,將閒置公共設施之管理改為3級管控機制,由設施管理機關主動清查,並由主管機關及工程會辦理抽查,惟未規定抽查比率。經洽工程會提供112年度主管機關及該會抽查公共設施管理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1.中央及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112年度管理之公共設施共2萬7,563件,共抽查987件,平均抽查比率為4%,異常件數為3件。惟各主管機關抽查件數介於0件至359件,抽查比率介於0%至100%,差距甚大,舉例而言,主管公共設施件數最多及次多之新北市政府及教育部各主管6,341件及4,975件,各抽查10件(0.16%)及21件(0.42%),而內政部及交通部各主管269件及119件,卻各抽查87件(32%)及24件(20%)(詳表2),爰該機制能否落實督導公共設施之管理使用,尚待觀察。
2.工程會:112年度抽查23個中央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所抽查機關管理之公共設施共2萬5,324件,抽查27件,整體抽查比率為0.11%;抽查各機關介於0件至3件,抽查比率介於0.00%至1.75%間,原則係依各機關管理之公共設施件數規模決定抽查件數。
表2 各主管機關112年度抽查公共設施管理使用情形彙整表
主管機關
主管公共
設施件數
抽查件數
抽查比率
抽查異常
件數
內政部
269
87
32%
0
外交部
1
1
100%
0
國防部
2
0
0%
0
財政部
116
4
3%
0
教育部
4,975
21
0%
0
法務部
146
8
5%
0
經濟部
164
1
1%
0
交通部
119
24
20%
0
文化部
33
1
3%
0
僑務委員會
1
1
100%
0
行政院主計總處
4
4
100%
0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
2
67%
0
衛生福利部
162
20
12%
0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
5
50%
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68
17
6%
0
國立故宮博物院
15
2
13%
0
核能安全委員會
107
10
9%
0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4
14
100%
0
農業部
96
0
0%
0
中央銀行
36
7
19%
0
中央選舉委員會
22
4
18%
0
勞動部
134
1
1%
0
環境部
13
13
100%
0
大陸委員會
1
1
100%
0
公平交易委員會
1
0
0%
0
原住民族委員會
69
2
3%
0
海洋委員會
7
7
100%
0
客家委員會
8
8
100%
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
7
78%
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3
4
31%
0
臺北市政府
1,415
12
1%
0
新北市政府
6,341
10
0%
0
桃園市政府
1,247
15
1%
0
臺中市政府
1,874
30
2%
0
臺南市政府
568
12
2%
0
高雄市政府
2,404
12
0%
3
宜蘭縣政府
856
125
15%
0
新竹縣政府
57
0
0%
0
苗栗縣政府
576
39
7%
0
彰化縣政府
1,892
359
19%
0
南投縣政府
187
5
3%
0
雲林縣政府
774
3
0%
0
嘉義縣政府
349
5
1%
0
屏東縣政府
287
0
0%
0
花蓮縣政府
205
11
5%
0
臺東縣政府
368
31
8%
0
澎湖縣政府
313
0
0%
0
基隆市政府
573
35
6%
0
新竹市政府
204
0
0%
0
嘉義市政府
74
0
0%
0
金門縣政府
131
7
5%
0
連江縣政府
50
0
0%
0
合計
27,563
987
4%
3
資料來源:工程會;本中心整理。
綜上,工程會對閒置公共設施之管理,由原列管及活化機制,111年底修正為3級管控機制,截至113年7月底,工程會列管閒置公共設施案件僅餘1件,並新增管控8件閒置公共設施。公共設施管理3級管控新制係由設施管理機關對於轄管公共設施主動清查,再由主管機關督導清查作業及抽查,暨工程會召開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督導會議管控追蹤及抽查,惟各主管機關112年度抽查比率差距甚大,工程會允宜檢討並研訂統一之抽查比率,俾落實督導並改善閒置公共設施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