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及所屬114年度單位預算案於「行政規費收入-審查費」編列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及運轉檢查費收入400萬元及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執照申請案審查費收入2,000萬元,並於「核物料管制業務」工作計畫編列2,277萬8千元,較113年度法定預算增加246萬3千元,主要係增列辦理乾式貯存設施運轉執照申請案審查等經費及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安全管制技術研發經費等項目。茲說明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於113年5月及8月核定核一、核二廠室外乾貯設施之水土保持計畫,惟各核電廠室內乾貯設施之興建已有落後狀況,核安會允宜促台電公司積極辦理並充分溝通
1.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核一廠及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係採「混凝土護箱技術」,其中核一廠室外乾貯設施預計可貯存1,680束之用過核子燃料,相關設施及設備業於102年6月完工,第1階段冷測試作業亦於102年9月獲原能會(112年9月27日改制為核安會,以下同)審查通過,惟其「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迄113年5月始獲新北市政府核定,而台電公司亦於同年8月完成該工程,待新北市政府核發完工證明即可進行熱測試作業。至核二廠室外乾貯設施預計可貯存2,349束之用過核子燃料,相關設施及設備業於99年11月決標,並於104年8月獲原能會核發建造執照,惟其水土保持計畫迄113年8月始獲新北市政府核定,目前台電公司正辦理興建前置準備作業,預計114年1月動工。
2.另台電公司因應國內核電廠陸續除役,推動辦理室內乾貯設施之興建,預計117年12月、118年12月及121年6月興建完成核一至核三廠室內乾貯設施;惟迄113年8月底核一廠室內乾貯設施興建工程已流標2次,核二廠及核三廠則尚未辦理招標,整體執行進度已有落後情形,相關設施之興建有待充分協調溝通。
(二)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已近滿貯,核三廠燃料池空間亦有限,允宜依法審(檢)查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及運轉作業,俾確保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
1.「妥善規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係核安會主要職掌項目,爰對台電公司辧理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之興建及運轉事項,核安會業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等規定,114年度單位預算案除於「行政規費收入-審查費」下編列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及運轉檢查費收入400萬元及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執照申請案審查費收入2,000萬元外,並於「核物料管制業務」工作計畫下增列辦理乾式貯存設施運轉執照申請案審查經費及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安全管制技術研發經費等項目246萬3千元。
2.目前核電廠用過之核子燃料,均暫存於廠內用過燃料池,據核安會113年7月提供本院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書面報告顯示,目前核一廠2部機組用過燃料池可貯存容量均為3,083束,已貯存用過核子燃料各為3,074束及3,076束;核二廠2部機組用過燃料池可貯存容量均為4,838束,已貯存用過核子燃料各為4,808束及4,812束;核三廠2部機組用過燃料池可貯存容量則均為2,160束,已貯存用過核子燃料各為1,722束及1,729束(詳表1);爰核一廠及核二廠燃料池已近滿貯,核三廠燃料池貯存空間亦有限,故不論核電廠除役或延役,乾式貯存設施均有興建及運轉之必要性。鑒於核安會係我國獨立之核能安全管制機關,允宜依法審查並督促台電公司如期如質辦理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及運轉作業,俾確保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
表1 我國核電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於燃料池概況表 單位:束
廠別及機組
可貯存容量
已貯存容量
貯存狀態
核一廠
1號機
3,083
3,074
近滿貯
2號機
3,083
3,076
核二廠
1號機
4,838
4,808
近滿貯
2號機
4,838
4,812
核三廠
1號機
2,160
1,722
尚可供運轉約4年多
2號機
2,160
1,729
說 明:燃料池貯存容量數據係統計至113年7月7日。
資料來源:核安會113年7月提供本院委員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書面報告摘錄。
綜上,目前核電廠用過核子燃料均暫存於廠內用過燃料池,其中核一、核二廠燃料池已近滿貯,核三廠燃料池空間亦有限,是以,不論核電廠除役或延役,乾式貯存設施均有興建及運轉之必要;鑒於新北市政府業於113年5月及8月核定核一廠及核二廠室外乾貯設施之水土保持計畫,而核安會既為我國獨立之核能安全管制機關,允宜依法審查並督促台電公司如期如質辦理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及運轉作業,俾確保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