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及所屬114年度單位預算案於「核物料管制業務」計畫編列2,277萬8千元,主要係為辦理監督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應變方案之推動、召開跨部會會議督促台電公司推動蘭嶼低放貯存場遷場方案等工作所需經費。茲說明如下:
(一)台電公司未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時程於105年3月選定最終處置場址,而為辦理蘭嶼貯存場之遷場,規劃將遷至集中式貯存設施,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
1.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7條規定,台電公司對其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依其最終處置計畫所訂時程,切實推動,未依計畫時程執行者,處以罰鍰,並得按年處罰。依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之時程規劃,該公司應於105年3月完成候選場址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而若啟動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則至設施完工啟用需時8年;復依原能會審查「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之結論,要求台電公司集中貯存設施應變方案推動時程為自106年3月起8年內(即114年2月)完工啟用,並要求該公司切實辦理。
2.復依電業法第95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低放廢棄物)。惟因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對已選定之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兩處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建議候選場址,至105年3月底仍尚未能與地方政府及民眾建立共識,致整體處置計畫時程延宕,爰原能會要求該公司於105年底前提報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將蘭嶼遷場問題與最終處置場選址脫勾處理。嗣經該公司規劃將蘭嶼貯存場低放廢棄物遷移至前開應變方案之「集中式貯存設施」進行中期貯存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是以,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集中式貯存設施之執行進度均將影響蘭嶼貯存場遷場時程。
(二)迄113年6月底貯存於各核電廠、蘭嶼等處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近23萬桶,惟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之選址作業,均無實質進展
1.據核安會提供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情形,迄113年6月底於各核電廠、蘭嶼及國原院等處貯存數量各為11萬4,511桶、10萬277桶及1萬4,614桶,合共22萬9,402桶(詳表1),待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予以貯存。
表1 迄113年6月底我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數量概況表 單位:桶
貯存地點
數量
核電廠
核一廠
44,943
核二廠
59,535
核三廠
10,033
小計
114,511
蘭嶼貯存場
100,277
國原院
14,614
合計
229,402
說 明:核電廠除役時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將暫存於廠內廢棄物貯存庫,待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併同運轉時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貯存;每桶容量55加侖。
資料來源:核安會提供。
2.依核安會對台電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112年下半年(112年8月至113年1月)執行成果審查及113年專案檢查結果,指出該公司對處置場址選址作業時程持續延宕,尚無實質進度。另關於應變方案(集中式貯存)計畫自106年5月提送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下簡稱行政院非核小組)第1次會議專案討論後,復分別經該小組第4次會議(108年3月)形成共識: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中期貯存設施可暫不強調「集中式」此一名稱以保留彈性;第5次會議(109年12月)主席裁示請台電公司下次提報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場址所需地質條件與選址程序或原則;第7次會議(113年5月)綜合討論後,請經濟部下次提報中期暫存場址之政策評估,包含成立中期暫存選址專案小組、法規面之檢修需求、執行期程及社會溝通等;爰迄113年8月底台電公司對「集中式貯存設施」之執行亦未有實質進度。鑒於核安會係行政院非核小組機關代表成員之一,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及中期暫存設施之推動,允宜加強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以加速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
綜上,迄113年6月底貯存於各核電廠、蘭嶼及國原院等處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近23萬桶,惟台電公司對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抑或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均無實質進展,恐將影響日後處置時程,鑒於核安會為行政院非核小組成員之一,允宜與經濟部、台電公司等相關單位加強溝通協調,俾順利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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