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原院114年度預算案於「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下編列公共關係費(以下稱公關費)60萬元,較113年度法定預算數50萬元,增編10萬元。茲說明如下:
(一)國原院114年度預算案所編公關費平均每月5萬元,較改制前核研所首長每月特別費之增幅達331.03%,亦較監督機關核安會114年度所編首長每月特別費高出176.24%
1.核安會依112年6月2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9月27日施行之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由原中央二級機關改制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至國原院亦依據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由原能會轄下中央三級機關核研所同步改制為行政法人,並受核安會監督。該院改制行政法人後,依組織章程置院長及副院長等職務,其預算亦由編製單位預算改為編製行政法人預算;而國原院為因應業務推廣需要及對員工之慰勞、餽贈,114年度預算案於「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下編列公關費60萬元,即公關費每月平均5萬元。
2.關於國原院改制前核研所首長特別費之編列,112年度係於「一般行政」下編列所長特別費13萬9千元(每月1萬1,600元),爰國原院114年度預算案所編公關費每月5萬元較改制前核研所首長每月特別費之增幅達331.03%;另核安會由中央二級機關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後,其特別費之編列由112年度94萬5千元(主任委員每月3萬9,700元、副主任委員每月1萬9,500元),114年度預算案減為21萬8千元(主任委員每月1萬8,100元),爰國原院114年度預算案所編公關費每月5萬元,亦較監督機關核安會每月首長特別費高出176.24%。
(二)國原院114年度預算案所編公關費較113年度增列10萬元,允宜檢討撙節編列並妥訂公關費支用範圍及適用人員之規範
1.「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並未對公關費之編列訂定相關標準;惟據「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公關費(含員工慰勞費)之規範略以,營業、作業及特別收入基金之公關費均應本撙節原則編列並以不超過113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且特別收入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公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
2.國原院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公關費6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50萬元、增列10萬元;據國原院表示,公關費係為推動業務發展及加強建立公共關係所產生之費用,與改制行政法人前之首長特別費不同,114年度預算案所編公關費係因預估自籌收入有所成長而予增列,而關於公關費之執行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國原院會計制度相關規定辦理。然前揭「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未規範公關費之適用範圍,而國原院會計制度亦僅列示該費用之科目定義;鑒於行政法人預算編列標準對公關費之編列規範闕如,宜參照「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規定撙節編列,而該院既稱公關費與改制前之首長特別費適用範圍不同,亦宜儘速妥訂公共關係費支用範圍及適用人員等規範,俾供嗣後執行依據。
綜上,國原院改制行政法人後於113及114年度均增編公共關係費預算,而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不僅較112年度改制前首長特別費預算數之增幅逾3倍,亦較監督機關核安會114年度所編首長每月特別費多1.7倍;鑒於行政法人公關費編列標準闕如,且該院亦稱公關費與首長特別費適用範圍不同,除參照「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規定撙節編列外,允宜妥訂公關費支用範圍及適用人員等規範,俾供執行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