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備局114年度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科目中,就捐助中科院辦理該院民雄航太暨無人機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計畫編列首年預算7,625萬元。按中科院所提「民雄航太暨無人機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計畫所需經費68億5,903萬元,雖行政院同意由公共建設預算全額支應,惟該案自償率尚有38.35%,且後續營業所產生收益將列為中科院之收入,似宜審慎評估由中科院分攤部分經費之可行性,並督導該院儘早妥擬提升收益之配套措施。經查:
(一)中科院規劃於嘉義開發「民雄航太暨無人機產業園區」,俾扶植無人機業者並建立產業聚落
中科院於109年購置國防部民雄訓練場52.19公頃土地為該院民雄航太園區儲備用地,配合嘉義縣政府無人機產業發展計畫及行政院政策指導,該院以該區164線道東、西兩側基地進行整體規劃開發,東側「中科院民雄院區」以中科院使用為主,第一期基地開發面積5.12公頃,由中科院投入營運資金11.1億元興建無人機產製棚廠、研發住宿大樓及園區基礎設施等,已於112年12月5日動土,預計114年底完工,115年初啟用。
西側「民雄航太暨無人機產業園區」開發面積20.67公頃,規劃作為軍民通用園區,扶植業者發展國機國造並建立無人機產業聚落,辦理期程為114至117年度,總經費68億5,903萬元。依行政院核定「民雄航太暨無人機產業園區」開發計畫之財務效益分析,本開發案計畫淨現值為負75.55億元,自償率38.35%,雖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無法回收營運期間衍生之成本支出,且民間參與投資誘因不足,然考量總體發展經濟效益(加上關連產業),其淨現值達1,105億元,計畫衍生經濟效益具投資價值。行政院鑑於本計畫係為強化國防自主及不對稱作戰能力,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於113年8月23日核定,相關經費由公共建設預算全額支應。
(二)本案自償率為38.35%,且後續營運所生收益將列為中科院之收入,由國庫全額負擔建設經費之必要性似宜再酌
11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三)點規定:「…公共建設計畫…如屬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並強化財務規劃,核實估算自償率…。」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修正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第10點及第11點亦有「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負擔,自償部分由非營業特種基金自行籌措」之規範。揆本開發案財務效益分析淨現值雖為負數,然計畫自償率仍有38.35%,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於開發計畫審議過程即多次提出由中科院併同分攤園區興建經費之建議;雖國防部於113年6月21日將修正計畫函復國家發展委員會時提出澄復說明略以,…為免影響中科院後續整體營運資金規劃運作,且該院已自行負擔東側基地開發經費,故本案不宜以一般產業園區之自償率標準要求中科院再分攤經費…。然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上開國防部澄復說明仍提出「…所請是否同意,仍請衡酌東側基地開發目的與經費來源,中科院資金可負擔程度、同質性案件之辦理原則及公共建設經費容納能力等卓處。」之意見。按中科院近年收支營運情形均為賸餘,112年底累積賸餘數尚有64億5,645萬8千元,113及114年度預計本期賸餘各為34億5,421萬2千元及55億1,489萬6千元;復查該區東側基地係中科院民雄院區,該院本即應自行負擔建設經費,而西側「民雄航太暨無人機產業園區」開發計畫仍有近4成自償率,且後續經營收益均為中科院收入,似宜再審慎評估由中科院分攤部分經費之可行性,俾降低國庫負擔。
(三)未來園區完工營運後之維運費用需由中科院自行負擔,國防部允宜督導中科院妥擬相關招商及營運管理等配套措施
本案行政院於核定開發計畫時,亦要求「未來園區完工營運後之維運費用,以及擴建或產能擴增等大額資本支出,均應以園區收益支應為原則。」按國內無人機產業尚屬萌芽階段,廠商進駐與否攸關園區運作甚至無人機發展政策成敗,然園區開發及招商並非中科院主要任務與專業,爰為降低開發及營運風險,國防部似宜督導中科院儘早研擬招商、營運管理及提高收益等相關配套措施,並跨部會協調經濟部等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後續開發督管及招商事宜。
綜上,中科院「民雄航太暨無人機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計畫所需經費,業經行政院同意由公共建設預算全額支應,惟查該案自償率仍有38.35%,且後續營運所產生收益將列為中科院之收入,似宜再審慎評估由中科院分攤部分開發經費之可行性,俾降低國庫負擔。另園區開發及招商並非中科院主要任務與專業,爰國防部宜督導中科院儘早研擬招商、營運管理及提高收益等相關配套措施,俾降低開發及營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