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調及礦業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於「地質調查與礦業管理」項下編列「土石資源及爆炸物管理」817萬元,推動砂石管理、遏止盜採砂石及加強爆炸物安全管理工作。經查:
(一)該中心為礦業用地之主管機關,依105年度內政部會議決議,核有督促地方政府辦理礦業用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監督管理及不定期辦理現地督導之責
地調及礦業中心依法係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之規劃、執行及管理事項。其中有關礦業用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監督管理業務,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54條規定,就變更編定之案件是否確實依原核定計畫執行進行審查;另該中心則依內政部105年5月9日「105年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處作業相關事宜檢討會」會議決議督促地方政府辦理,同時輔以不定期辦理現地督導,倘發現砂石碎解洗選場有需改善事宜,亦依規定函請地方政府敦促業者改善,並造冊列管供查。
(二)辦理砂石碎解洗選場礦業用地及核定興辦事業監督管理欠佳,允宜積極促請市縣政府依規定辦現改善及造冊列管事項,俾提升管理效能
依審計部指出,地調及礦業中心辦理辦理砂石碎解洗選場監督管理情形,核有辦理砂石碎解洗選場礦業用地及核定興辦事業計畫設置情形檢查後,未積極督促市縣政府依規定辦理,致多數須辦理計畫變更之砂石碎解洗選場迄未完成,且 5 家砂石碎解洗選場違規擴大使用逾20年;又近8成未涉及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之應改善事項檢查結果未改善完竣,且未督促市縣政府就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案件辦理定期檢查,致部分砂石碎解洗選場逾 3 年未檢查等多項缺失。
詢據地調及礦業中心表示略以,截至113年7月底止,已完成30家砂石場之督導作業,另有關5家砂石場擴大使用部分,業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整造冊列管,並持續要求市縣政府辦理監督管理作業。鑒於該中心依法核有督促地方政府辦理礦業用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監督管理,及不定期辦理現地督導之責,允宜積極促請市縣政府依規定辦現改善及造冊列管事項,俾提升管理效能。
綜上,地調及礦業中心為礦業用地之主管機關,依105年度內政部會議決議,核有督促地方政府辦理礦業用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監督管理及不定期辦理現地督導之責,允宜積極促請市縣政府依規定辦現改善及造冊列管事項,以提升砂石碎解洗選場管理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