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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部分特定體育團體於落實國民體育法之相關規範尚有不足,允宜加強輔導並督促改善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運動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部分特定體育團體於落實國民體育法之相關規範尚有不足,允宜加強輔導並督促改善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來第

動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民間團體預算案數37億4,161萬6千元,其中屬對特定團體之奧亞運及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補助計14億6,809萬元,較113年度12億5,697萬元增加2億1,112萬元,增幅16.8%(詳表1),經查:

表1 112至114年度體育署補助民間體育團體經費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類別/年度

112年度決算

113年度預算

114年度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特定團體

19,423

1,305,215

25,840

1,256,970

45,780

1,468,090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8,120

1,140,628

- 

1,031,970

- 

1,225,090

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11,303

164,587

25,840

225,000

45,780

243,000

國家訓練中心

399,000

1,722,552

190,000

1,829,200

39,000

1,930,200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 

16,231

- 

146,800

- 

183,326

其他團體

185,608

288,840

103,266

166,500

244,165

160,000

小計

604,031

3,332,838

319,106

3,399,470

328,945

3,741,616

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一)部分特定團體未落實國體法應加強推動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允宜加強輔導並督促改善

國民體育法(下稱國體法)修正係依循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業務公開等4大原則推動體育改革,並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第6章),規範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事項,且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輔導、訪視及督導考核之責。按國體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並施行迄今逾6年,然部分特定團體於應加強推動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仍未落實,摘要說明如下:

1.依據國體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另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0條、第23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6個月召開理事、監事會議等定期會議。然據體育署提供資料,截至113年7月底,71個特定團體(包括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44家及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27家)尚有1家未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或運動選手分級制度、4家未召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定期會。

2.依國體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惟截至113年7月底,尚有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未完成章程修正。

3.為健全特定體育運動團體會務及財務運作,明定其資訊公開機制,惟截至113年7月底尚有部分特定團體未落實相關資訊公開規範(詳表2)。

表2 截至113年7月底特定體育團體未落實資訊公開情形 單位:家

國民體育法及相關規範

未落實資訊公開態樣

團體數

第30條第4項規定:「第1項第4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1項第6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未公告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

1

未公告運動紀錄

1

未公告運動規則

1

第34條第2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未公告年度決算

1

未公告政府補助經費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會議紀錄。五、年度接受補助、捐贈之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未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等會議紀錄

2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及體育署提供資料。

(三)多數特定團體之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備查已漸改善,允宜持續輔導及督促改善

國體法第35條明定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以下簡稱財報)自行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然由110至112年度特定團體依前揭之規定報備財報情形觀之(詳表3),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於規定期限內報備由110年度23家降為111年度19家,112年度又增為29家、同期間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由17家增為20家,已漸改善。惟截至113年7月底尚有8家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及3家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未完成112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報備,允宜持續輔導及督促改善。

表3 截至113年7月底特定體育團體110至112年度之決算及財務報表報備情形一覽表 單位:家

年度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總家數

期限內

逾期

未報備

總家數

期限內

逾期

未報備

110

44

23

21

0

27

17

10

0

111

44

19

25

0

27

19

8

0

112

44

29

7

8

27

20

4

3

說 明:表內資料為截至113年7月底之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彙整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綜上,運動發展基金113及114年度對特定團體補助預算皆逾12億元,國體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並施行迄今逾6年,然部分特定團體於應加強推動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仍未落實、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備查,允宜加強輔導及督促改善,且將改善結果列為各特定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