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發展基金114年度於「推動菁英運動人才培育計畫」編列補助行政法人國訓中心(下稱國訓中心)經費19億3,020萬元、補助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下稱運科中心)經費1億8,332萬6千元,合計21億1,352萬6千元,較113年度19億7,600萬元增加1億3,752萬6千元,增幅6.96%。經查:
(一)巴黎奧運之運動科學支援人力為近3屆奧運最多,獲得2面金牌及5面銅牌,達到歷屆參賽之次佳成績
由最近3屆奧運我國參賽種類、參與選手數及運動科學、後勤支援及成績等統計觀之(詳表1),巴黎奧運運動科學支援係首次由國訓中心運科團隊與運科中心共同組成專業團隊,運科支援人力計42名,獲得2面金牌(舉重、羽球)5面銅牌(射擊、拳擊、體操、舉重) 共計7枚獎牌,排名第35位。
表1 最近3屆奧運我國參賽種類、參與選手數、運動科學與後勤支援及成績等統計表
項次
2016里約奧運
2020東京奧運
2024巴黎奧運
參賽種類
18種
射箭、田徑、游泳、桌球、羽球、自由車、柔道、划船、射擊、舉重、帆船、網球、跆拳道、拳擊、馬術、體操、角力、高爾夫
18種
射箭、田徑、游泳、桌球、羽球、自由車、柔道、划船、射擊、舉重、網球、跆拳道、拳擊、馬術、體操、高爾夫、空手道、輕艇
16種
射箭、田徑、游泳、桌球、羽球、柔道、射擊、舉重、網球、跆拳道、拳擊、體操、高爾夫、輕艇、擊劍、霹靂舞
選手數
57人
68人
60人
運動科學、後勤支援
1.體育署輔導國訓中心於培訓期間執行「提升國家競技實力之運動醫學暨科學輔助計畫」,並由運科團隊共同組成專業團隊,結合各培訓隊之訓練需求,建構運動訓練後勤支援系統。
2.賽會期間除結合辦事處及僑胞協助後勤膳食供應外,亦籌組醫護團隊17名,包括醫師4名、運動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計10名、整復師1名以及運科委員2名。
1.體育署輔導國訓中心於培訓期間執行「提升國家競技實力之運動醫學暨科學輔助計畫」,並由運科團隊共同組成專業團隊,結合各培訓隊之訓練需求,建構運動訓練後勤支援系統。
2.受疫情影響及東京奧運籌備會防疫規範,賽會期間籌組醫護團隊23名,包括醫師4名、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計19名。
1.體育署輔導國訓中心於培訓期間執行「提升國家競技實力之運動醫學暨科學輔助計畫」,並由國訓中心運科團隊、運科中心共同組成專業團隊,結合各培訓隊之訓練需求,建構運動訓練後勤支援系統。
2.賽會期間除規劃膳食公寓、物理治療所,也和巴黎勒瓦盧市合作,特別開放一座運動中心供中華隊免費使用,讓選手可安心訓練,同時安排支援團隊42名:醫師5名、物理治療師8名、運動防護員8名、諮商心理師及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計10名、生理恢復2名、營養諮詢2名、體能訓練3名、情蒐支援3名以及護理治療1名。
成績/排名
1金(舉重)2銅(舉重、射箭)/50
2金(舉重、羽球)4銀(羽球、柔道、體操、射箭)6銅(跆拳道、桌球、高爾夫、空手道、拳擊)/34
2金(舉重、羽球)5銅(射擊、拳擊、體操、舉重)/35
資料來源:體育署提供資料。
(二)為發揮綜效,允宜就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未來分工、業務接軌等面向審慎評估及督導
運科中心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規定,於112年8月1日設立。該中心主要任務為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及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並推動運動科學研究、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增加我國運動科學軟實力,提升我國競技運動實力。
由運科中心與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職掌業務比較觀之(詳表2),兩者均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與醫療照護,及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等。
據體育署表示,為避免運科中心與國訓中心業務重疊,權責難以劃分,訂有實務應用以及研發規劃之區隔,據以將運科實務應用交由國訓中心辦理,運科研發規劃則由運科中心負責。另於112年11月20日召開「運科中心與國訓中心合作辦理國家培訓隊運科支援研商會議」決議:國訓中心以實務一線運科支援工作,運科中心以後端數據運算分析、運科理論新知探討應用轉換實務支援工作方法,各司其職充分合作。
表2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與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職掌業務比較表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
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
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
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
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
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
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
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第3款,國訓中心業務範圍包括三、運動科學支援訓練之執行。
二、國訓中心網站運科處業務職掌:
(一)關於奧運、亞運及國際性綜合賽會選手相關運動科學之執行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選手各種運動科學之檢測及評析事項。
(三)關於選手運動處方之提供及監控事項。
(四)關於運動科學儀器設備之規劃、使用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體育運動競技賽會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事項。
(六)關於運動訓練(前、中、後)營養諮詢及規劃事項。
(七)關於選手心理評估、心理技能訓練及心理諮商事項。
(八)關於選手疲勞監控及運動禁藥教育事項。
(九)關於運動科學教育訓練事項。
(十)關於運動傷害防護治療及其他隨隊支援事項。
(十一)關於醫療、健康檢查及醫務管理等事項。
(十二)關於醫療防護儀器設備之規劃、使用及維護事項。
(十三)其他關於運動科學與醫療防護事項。
資料來源:彙整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及國訓中心網站。
綜上,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112年8月1日成立運科中心,為避免運科中心與國訓中心業務重疊,權責難以劃分,訂有實務應用(國訓中心)以及研發規劃(運科中心)之區隔,允宜就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實際分工、業務接軌等面向運作審慎評估及督導,以發揮綜效強化運動科學支援及提升競技運動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