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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允宜督導廠商確實按合約規定辦理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經營服務,以維機關權益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允宜督導廠商確實按合約規定辦理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經營服務,以維機關權益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方淑玄

故宮文物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6,647萬7千元,主要係故宮附設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委託經管理案之專業服務費用。

有關故宮委託廠商經營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期間自109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計3期),依據109年度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規定,採分期驗收方式,第1期自機關書面核定開始營業日起滿1年,辦理第1期驗收,自第1期屆滿後1年,辦理第2期驗收,自第2期屆滿後1年,辦理第3期驗收;廠商履約結果經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得要求廠商於30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逾期未改正者,依契約規定每日新臺幣1萬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另依經營管理契約之需求計畫書規定,廠商於得標1年內完成機關網路商城系統規劃,2年內完成系統上線及機關與廠商共用之POS系統,並可正式作業;廠商建置之網路商城系統及POS系統經機關審核通過並提交系統相關文件。基此,廠商依契約規定應於得標2年內(即1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網路商城系統及POS系統開發並上線,惟系統於113年1月25日始完成上線,爰廠商繳納相關違約金420萬元。

考量現行故宮附設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係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由同一廠商負責維運管理,鑑於該廠商前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允宜強化督導廠商完備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服務事項,以維機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