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3,063萬元,係補助地方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經查:
(一)依住宅法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
為提升整體居住品質,各地方政府對於轄內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應瞭解其居住狀況並據以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期逐年降低不符標準之家戶數,落實基本居住水準之政策目的,爰105年12月住宅法修正第40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且各地方政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於110年5月新增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該項清查作業。另同法第13條規定,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40條所規定之基本居住水準。
(二)部分市縣政府未提報辦理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需求,允宜研謀協助地方政府儘速辦理
截至113年度8月止,國土管理署已核定14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計畫書4,515件、經費2,086萬元,均預計113年度結案,惟尚有8市縣未提報需求(詳表1)。為符住宅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並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參考,允宜加強推動未辦理之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俾作住宅政策規劃之參考。
表1 迄113年8月止國土管理署核定各地方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辦理情形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市縣政府
核定清查件數
核定預算數
辦理情形
新北市政府
400
1,800
均於112年度核定,尚在執行中
臺北市政府
344
1,576
臺中市政府
300
1,400
臺南市政府
371
1,684
高雄市政府
300
1,400
宜蘭縣政府
300
1,400
苗栗縣政府
300
1,400
南投縣政府
300
1,400
雲林縣政府
300
1,400
嘉義縣政府
400
1,800
屏東縣政府
300
1,400
臺東縣政府
300
1,400
基隆市政府
300
1,400
嘉義市政府
300
1,400
桃園市政府
0
0
無提報需求
新竹縣政府
0
0
彰化縣政府
0
0
花蓮縣政府
0
0
澎湖縣政府
0
0
新竹市政府
0
0
金門縣政府
0
0
連江縣政府
0
0
合計
4,515
20,860
說 明:108至111年度間未有申請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情形。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
綜上,住宅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3,063萬元,補助地方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惟仍有部分市縣政府未辦理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為符住宅法規定,並提升居住品質,允宜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推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