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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為促使接受租金補貼者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避免補貼案件有溢發之情形,允宜建構更完善之補貼機制,並精進補貼之審查及發放作業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營建建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住宅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鈞毅

住宅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相關經費347億3,386萬元,較113年度298億5,236萬7千元增加48億8,149萬3千元(增幅16.35%)。經查:

(一)截至113年8月底止,「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合格戶數62萬8,176戶

行政院於111年5月核定「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預計每年提供300億元之租金補貼,該計畫調升補貼金額,另針對年輕人、新婚、育兒及弱勢家庭等身分者,租金補貼加碼2至8成,預計補貼50萬戶。復於112年5月及113年8月核定修正計畫,以修正期程、補貼戶數、補貼金額及中央與地方分工業務內容等,計畫期程延長至115年,估計113年經費需求約324.72億元、114年及115年每年約347.34億元,包含租金補貼經費、行政費用及補助地方政府業務推動費等。截至113年8月底止,該計畫申請戶數85萬4,761戶,合格戶數62萬8,176戶。

(二)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恐未能促使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允宜研謀精進

租金補貼模式雖已考量弱勢家庭社經情況及地區租金水準並納入補貼原則,惟各經濟及社會弱勢家庭,已具就學、就業及醫療等相關社會福利措施,且該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預期效益僅有將經濟成長果實分享給該計畫之租屋民眾、擴大協助50萬戶租屋家庭減輕生活負擔等,爰未訂有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等相關目標及檢核機制,租金補貼恐有用於非住宅用途之情形,未能達到住宅法提供租金補貼之家戶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政策意旨。鑑於住宅相關補助仍宜協助提升住宅品質等相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事項,且租金補貼屬現金給與,性質上與購屋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尚屬不同,除減輕外租者負擔外,仍宜研謀提升民眾之居住品質,促使受補貼者之租所符合基本居住水準。

(三)部分租金補貼案件有溢發或疑似詐領之情形,允宜研謀精進補貼之審查及發放作業,並積極清理溢領款項

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租金補貼核撥期間受補貼者死亡或購置房屋,或國土管理署及各地方政府審查時未能及時發現申請人資格不符、系統資料登載錯誤等,而有受補貼者死亡、持有房屋、入住社會住宅、不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未成年子女數誤計等,仍核撥補貼或加碼補貼之溢發情事;又該署接獲民眾檢舉或地方政府審查通報,部分案件有遭冒名申請租金補貼、或遭偽造租賃契約、或多件申請案租金補貼匯入同一人帳戶等異常情形,疑似涉及詐領租金補貼。據國土管理署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13年8月底止發現溢領且尚未完成追繳案件計2萬257件,待追繳金額1億6,634萬1千元,補貼之審查及發放作業容待精進,並應加速清理溢發款項。

綜上,住宅基金111年起推動「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惟租金補貼屬現金給與,性質上與購屋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尚屬不同,除減輕外租者負擔外,仍應促使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使受補貼者之租所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另部分租金補貼案件有溢發或疑似詐領之情形,允宜研謀精進,以建構更完善之租金補貼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