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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114年度新增編列委託辦理租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經費,允宜研謀建立使用者付費機制之可行性,並按其支出性質,妥適歸屬預算科目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營建建設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住宅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鈞毅

住宅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新增編列委託辦理租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2,400萬元。經查:

(一)委託辦理租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概述

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內政部依住宅法第52條第1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並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該部已於113年度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專案,自8月1日起提供租屋族免費租屋法律諮詢。114年度規劃擴大提供弱勢租屋族法律訴訟協助服務,並於下半年提供符合租金補助資格之民眾,遇有租賃糾紛事件,於申請訴訟外租賃糾紛調解或調處不成立,須透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時,免費提供法律文件撰擬、律師陪同調解、和解(代理)、訴訟輔助等訴訟程序協助,以維護弱勢租屋族之權益。

(二)允宜研謀建立使用者付費機制之可行性,以有效利用公共資源

為照顧弱勢族群,內政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民眾,採免費方式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惟住宅基金係屬作業基金,應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部分費用,以維基金之運作。另114年度規劃下半年提供免費訴訟程序協助服務予符合租金補助資格之民眾,然該類民眾,僅具一定所得及財產之限制,非屬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減少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過度使用,而產生排擠效果,且有利基金資源使用之公平與效率,允宜研謀建立使用者付費機制之可行性。

(三)允宜按其支出性質,歸屬適當預算科目

依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代理(辦)之業務係歸屬於「一般服務費」,本計畫之租屋法律扶助,非屬機關之專業服務,係屬委託民間團體代辦提供服務及補助民眾辦理法律諮詢,爰住宅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託辦理租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之費用全數列於「專業服務費」項下,恐未妥適。另參勞動部之勞工權益基金114年度預算案,該基金辦理「推動勞工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計畫」以扶助協助勞工訴訟及勞資爭議仲裁等,其中於「一般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及訴訟扶助等相關費用,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補助勞工訴訟律師代理酬金、裁判費等費用,顯示委託辦理與補捐助之性質不同。鑑於住宅基金係以委託民間團體代為辦理方式提供服務及補助民眾辦理法律諮詢之費用,然全數編列於「專業服務費」項下恐難謂妥適,且不利瞭解支出全貌,允宜按其支出性質,歸屬適當預算科目。

綜上,住宅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委託辦理租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2,400萬元全數編列於「專業服務費」項下,恐未妥適,且為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允宜本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研謀建立完善使用者付費機制之可行性,並按其支出性質,歸屬適當預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