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管理署114年度預算案「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5,027萬6千元,係辦理防災業務規劃、法令訂修、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組訓及演練等應變有關工作經費等。經查: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實施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因震災、水災及風災等恐對建築物產生損壞,為避免震後餘震等情形造成二次災害,依災害防救法第2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其中內政部負責有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機制建立、推動、協調及督導;地方政府則負責轄區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工作之執行,檢討更新緊急評估人員名冊、資料庫並辦理組訓、演練,整備緊急評估所需物資、裝備等。復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第1項及「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規定,受損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區分為張貼紅色及黃色標誌,以供地方政府快速劃定警戒區域,防止進一步之損害。
(二)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機制執行未盡完善
1.為利災害發生後能於極短時間動員大量評估人員,國土管理署於97年建置「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以透過該系統發送簡訊動員評估人員,並提供回報及現場報到作業。嗣109年度辦理系統擴充,新增透過系統登錄通報案件、指派緊急評估案件予評估人員進行作業及線上回報評估結果等相關功能,以加速受災市縣政府列管危險建築物,健全全國災害後緊急防處業務。
2.據審計部112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0403地震後,各市縣政府中,僅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等3市運用該系統進行紅、黃單線上評估作業,及列管評估人員動員情形,致國土管理署無法透過系統掌握全國災後危險建築物評估結果,不利加速評估災害後受損之危險建築物,影響後續紅黃單建築物列管情形;又112年度桃園市、臺南市、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等7市縣評估人員之動員演練實地報到率未及5成,其中桃園市、苗栗縣、雲林縣及花蓮縣等4市縣已連續2年度(111至112年度)實地報到率均未及5成,且未能運用系統改善評估人員報到率偏低狀況,恐無法確保災害發生後有充足之評估人力,及時評估災害後受損之危險建築物。
綜上,國土管理署建置「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期透過系統登錄通報案件、指派緊急評估案件予評估人員進行作業及線上回報評估結果等相關功能,以加速受災市縣政府據以列管危險建築物,惟0403地震後,部分市縣政府未運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動員及辦理評估作業,又部分市縣政府評估人員有報到率偏低之情形,允宜研謀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