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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提供特定對象使用設施、設備及場所產生之收入,允宜按收入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中央研究院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提供特定對象使用設施、設備及場所產生之收入,允宜按收入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來第

中研院114年度預算案「其他雜項收入」編列1億3,692萬4千元,較113年度1億3,596萬7千元增加95萬7千元(增幅0.7%),其中包含全院性核心設施及新創儀器使用收入2,700萬元及販賣機場地使用收入等3萬3千元等。經查:

(一)為特定對象提供設施、設備及場所產生之收入為規費徵收範圍,或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收取租金均應編列歲入預算

1.規費法第2條第1項略以,各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該法之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復依同法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2款略以,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設施、設備及場所應徵收使用規費,並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考量市場因素訂定收費標準。

2.國有財產法第42條及第45條略以,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及動產得辦理出租,以增裕國庫收入。

3.預算法第13條略以,政府歲入均應編入預算;另同法第24條略以,規費收入應經預算程序編列。爰為特定對象提供設施、設備及場所產生之收入為規費徵收範圍,或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收取租金,均應編列歲入預算。

(二)允宜按其收入性質,歸屬適當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

依114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設置依據與範圍」,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劃分規費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11項科目,下設子目及細目,由各機關於預算籌編或執行時,確認其收入性質,歸屬適當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中研院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雜項收入」包含全院性核心設施及新創儀器使用收入等2,700萬元及販賣機場地使用收入3萬3千元等,無論係依規費法規定收取之規費或國有財產法規定收取之租金,允宜按其收入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

綜上,中研院114年度預算案其他雜項收入包含全院性核心設施及新創儀器使用收入等,惟對於特定對象提供設施、設備及場地所產生之收入,無論係依規費法規定徵收或據國有財產法規定收取租金,允宜按其收入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