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114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選務策進」編列683萬2千元,係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研究發展相關業務。
綜觀近年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僅1人投票所統計(詳表1),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為1人投票所自105年度之1,474家降為113年度之966家,減少508家(減幅34.46%),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為1人投票所自105年度之1,522家降為113年度之1,069家,減少453家(減幅29.76%);又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為1人投票所家數占比自105年度之9.46%降為113年度之5.43%,減少4.03個百分點,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為1人投票所家數占比自105年度之9.77%降為113年度之6.01%,減少3.76個百分點,均顯示家數及占比概呈明顯改善;惟檢視113年度平地、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僅1人投票所分別為966家、1,069家,家數約千家左右,仍屬偏多。
表1 近年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僅1人投票所之家數統計表
單位:家;%
年度
類型
105
109
113
家數
占比
家數
占比
家數
占比
平地原住民
1,474
9.46
1,623
9.42
966
5.43
山地原住民
1,522
9.77
1,653
9.60
1,069
6.01
說 明:105年、109年及113年投票所總數各1萬5,582家、1萬7,226家及1萬7,795家。
資料來源:中選會提供。
按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僅1人投票所之可能原因,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略以,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及同法第57條第5項規定略以,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係採「投開票合一」制度,致選舉人數較少之投票所,選舉人投票立場易於開票後被人辨認;準此,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之設置,係由各市縣選舉委員會視原住民選舉人分布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若部分投票所原住民選舉人人數較少,有影響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之虞,中選會表示如遇投票所僅1名原住民選舉人情形,均會先行徵詢該原住民選舉人意願後,辦理投票所異動。
綜上,中華民國憲法第129條明文保障各種選舉除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觀諸近年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僅1人投票所之情事概呈明顯改善,惟家數仍多,中選會允宜於兼顧投票便利與維護投票秘密之前提下,賡續精進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