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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允宜通盤檢討政治獻金查核之限制,並加強跨部會研議相關法制之健全性,俾符政治獻金公正、公開、透明之立法初衷

監察院114年度「財產申報業務」工作計畫之「政治獻金申報」分支計畫預算編列61萬元,用以受理政治獻金專戶申請、政治獻金會計書報告申報,並辦理查核等業務,相關經費包括舉辦政治獻金作業講習費、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資料鍵入費、印製法令及系統操作說明費、郵資、電話費等。經查:

(一)近次政治獻金查核計畫中,對擬參選人立法委員之查核比率最高,而對地方公職人員查核比例最低

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及健全民主政治發展,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4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監察院為政治獻金之受理申報機關及查核機關。有關政治獻金查核程序,據該院說明係依政治獻金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33條第1項規定及依政治獻金查核準則辦理,並於非選舉年擬訂年度查核計畫,嗣提報該院廉政委員會,按年度查核計畫派案查核;倘有機關移送、民眾檢舉或媒體報導者則遇案調查辦理。

按政治獻金之查核對象概包含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捐贈者,據該院說明其近次查核計畫若就查核對象別計算,政黨查核比率約25%;擬參選人查核比率為總統、副總統者44%、為立法委員者66%、為地方公職人員者15%;另捐贈者若係外資捐贈及捐贈金額超限者,則全面查核(詳表1)。可悉,各類查核對象中,除捐贈者外,概以擬參選人為立法委員之查核比率最高、總統及副總統次之,地方公職人員最低。

表1 監察院近次查核計畫情形表—按查核對象別

查核對象

查核比率

查核說明

政黨

25%

111年度共40個政黨申報會計報告書,派查10件,查核比率約25%。

擬參選人

總統、副總統

44%

109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共20組擬參選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派查4件,查核比率約44%(扣除收受金額0元11件)

立法委員

66%

109年立法委員選舉共372位擬參選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派查203件,查核比率約66%(扣除收受金額0元63件)。

地方公職人員

15%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共2,305位擬參選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派查347件,查核比率約15%。

捐贈者

外資捐贈及捐贈金額超限者,全面查核。

資料來源:監察院;本中心整理。

(二)允宜通盤檢討政治獻金之查核限制;另有關新型捐贈模式及政治獻金支出方式等,宜加強跨部會研議相關法制之健全性

再就近10年度(103至112年度)監察院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以觀,該期間總計審議1,548案,其中處罰718案,占46.4%;不處罰811案,占52.4%,不處罰比率逾5成,其中擬參選人之不處罰比率為72.4%(詳表2),各該查核發現之處罰態樣概為外資捐贈、超額捐贈、逾期申報、未申報、違法收受、超過15日始存入政治獻金專戶等。

惟擬參選人不處罰比率相較偏高之原因,究係所查核案件多無申報不實等情事,抑或存在人力、法規等查核限制,以致查無不法實據而結案,恐受質疑,亟待該院通盤檢討政治獻金之查核限制,舉如直播捐獻(抖內)、虛擬通貨等新型捐贈是否為政治獻金之範疇;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支出,是否應以政治獻金專戶匯出以勾稽金流等,均宜加強與政治獻金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法規制度之健全及完備事宜。

表2 103至112年度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情形表

單位:案數

年度

審議案數

政黨、政治團體

擬參選人

其他(捐贈者)

合計

處罰

不處罰

其他

處罰

不處罰

其他

處罰

不處罰

其他

處罰

不處罰

其他

103

103

6

20

0

61

12

0

4

0

0

71

32

0

104

74

2

0

0

0

72

0

0

0

0

2

72

0

105

354

5

0

0

73

7

0

264

5

0

342

12

0

106

356

4

1

0

55

296

0

0

0

0

59

297

0

107

117

8

11

0

6

1

0

84

7

0

98

19

0

108

5

4

0

0

0

1

0

0

0

0

4

1

0

109

39

2

10

0

2

25

0

0

0

0

4

35

0

110

336

1

0

0

37

243

14

36

3

2

74

246

16

111

162

0

0

0

34

97

3

28

0

0

62

97

3

112

2

0

0

0

2

0

0

0

0

0

2

0

0

合計

1,548

32

42

0

270

754

17

416

15

2

718

811

19

比率

100.0%

43.2%

56.8%

0.0%

25.9%

72.4%

1.6%

96.1%

3.5%

0.5%

46.4%

52.4%

1.2%

說 明:表內擬參選人之「其他」類為送檢調調查者;另捐贈者之「其他」類概為捐贈金額小於1萬元,爰不予處理者。

資料來源:112年監察院統計提要;本中心整理。

綜上,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監察院係政治獻金之受理申報機關,並負有查核之責,按該院近次政治獻金查核計畫,對擬參選人為立法委員之查核比率最高,而地方公職人員之查核比率最低,另詳近10年該院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中,整體不處罰比率逾5成,並以擬參選人之不處罰比率最高,由於政治獻金查核恐受人力、法規之限制而影響查核結果,爰該院允宜通盤檢討查核限制,並加強跨部會研議相關法制之健全性,俾符政治獻金公正、公開、透明之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