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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洋污染防治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相關子法之法制作業,尚待精進完成,並賡續規劃與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管理事務之統合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洋污染防治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海委會114年度預算案「海洋業務-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362萬8千元,包括辦理海洋法令研審及法制推動等業務;又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海保署)114年度預算案「海洋保育業務-綜合規劃作業」編列2,117萬元,包括辦理健全海洋保育法制等業務。經查:

(一)迄113月8月底,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相關子法之法制作業尚待完成

1.海委會為符合海洋基本法第4條第2項、第9條及第13條等對於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之規範要求,自108年底分別進行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及海洋保育法草案等海洋3法之立法工作;業分別於112年6月、113年7月公布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及海洋保育法,惟迄113年8月底止海域管理法草案仍於行政院討論中。

2.海委會表示有關海域使用空間需納入規範制定之海域管理法草案,刻評估朝「國土一體,海陸分治」方向規劃,原則上陸地與海洋分由內政部與海委會管理,及地方政府分權執行,海委會刻正盤點競合條文及研析相關調和方案,俾賡續與相關部會研商協調。

3.另海洋保育法於113年7月公布,迄113年8月底尚未訂定施行日期;洽據海保署表示相關子法(包括1部政策方針及17項子法,其中法規命令12項、實質法規命令3項及行政規則2項)於完成初步研擬後,將聽取利害關係人之建議,並配合母法施行期程辦理法案預告作業,預計114年底前完成法制作業(詳表1)。

表1 迄113年8月底海洋保育法之各項子法及行政規則修正概況表

序號

海保法授權條次

(或其他法律)

法規名稱(暫)

A

海保法第7條

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

1

海保法第2條第2項

海洋保育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公告

2

海保法第6條第2項

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區域認定標準

3

海保法第8條第5項

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4

海保法第8條第5項

海洋保育法審議會設置辦法

5

海保法第8條第5項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劃定特別損失補償辦法

6

海保法第10條第2項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同意從事科學研究監測及調查活動辦法

7

海保法第13條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利用許可管理辦法

8

海保法第15條第6項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9

海保法第16條第4項

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10

海保法第17條

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事件獎勵辦法

11

海保法第19條

海洋委員會獎勵及補助參與海洋保育國際交流活動作業要點

12

海保法第20條第3項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實施辦法

13

海保法第26條第4項

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施行辦法

14

海保法第28條第3項

海洋保育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

15

規費法第10條

海洋保育規費收費標準

16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

海洋委員會處理違反海洋保育法事件裁罰基準

17

海保法第30條

海洋保育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海保署提供。

(二)賡續規劃與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管理事務之統合

1.為確保用海秩序,促進海域土地永續合理利用,內政部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將領海外界線範圍內「領海及內水」納入區域計畫實施範圍,並於104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採「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機制」進行管理;未來於依國土計畫法實施管制後,將調整名稱為「海洋資源地區」。

2.因應我國海域使用日趨多元,再生能源及遊憩等海域使用興起,並與漁業、航運等既有使用衍生空間重疊,及現行海域使用與管理之法規已分列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據海委會表示,以「不重複立法、補充不足及銜接既有法制」原則,推動海域管理法草案;又海域專法之核心定位係建立先期協調審議機制,協助解決多元海域使用需求,並規劃以海域專法取代國土計畫法之海域功能。

3.另依107年4月公布全國國土計畫第五章「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之「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列示3項策略,包括全面調查及持續更新海域利用需求以建立資料庫、建立用海行為納管機制、整合建立海域管理及環境監測系統等;內政部表示已建置2項管理機制,然尚無進行整合建立海域管理及環境監測系統(詳表2)。準此,有鑑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施行時,我國尚未成立專責海洋事務機關,海委會業於107年4月28日成立,有待賡續規劃與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管理事務之統合。

表2 全國國土計畫「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相關機制概況表

策略

已建立機制及時間

待建立機制及時間

全面調查及持續更新海域利用需求以建立資料庫

已建置「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及資訊服務平台」(經組織改造後移至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建置「使用許可與應經申請同意審議作業及書件查詢系統」(預計113年12月31日完成)。

建立用海行為納管機制

區域計畫法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機制(104年12月3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土地使用管制,採免經、應經申請同意及申請使用許可等方式辦理(預計113年4月30日全面實施相關管制規定)。

整合建立海域管理及環境監測系統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

綜上,為打造優質海洋國家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海洋基本法於108年11月20日公布實施,該法第16條第1項明定2年內各級單位應修訂相關法規;惟迄113年8月底,海域管理法尚未完成立法,又113年7月發布未定施行日之海洋保育法相關子法,尚待精進完成;另配合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全面上路,有待賡續規劃與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管理事務之統合,綜整我國海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