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署114年度預算案「海洋保育業務-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新增編列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1年經費3億1,810萬元,主要辦理海洋生態環境之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經查:
(一)本計畫內容概述
面臨海洋生態之6 大挑戰,為達成聯合國2015年永續發展目標與呼應生物多樣性公約(CBD)2022年「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及延續「向海致敬-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110-113年)成果,行政院於113年4月核定本計畫,定性為第2期計畫,期程自114 年至119 年為期6 年,計畫總經費為24億1,160萬元,由海保署編列20億8,560萬元執行,及農業部漁業署、水產試驗所各編列2億600萬元、1億2,000 萬元等合作推動,為整合型生態保育型計畫,以達到健康棲地、永續資源等人與自然和諧共存之願景。
本計畫包括海域生態監測、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資源永續利用、海洋生態系保育與復育、海洋保護區域、自然與人共生等6大策略,並展開對應至海域生態調查等16項具體行動。預期效益為提高自然海洋碳匯、減緩氣候變遷衝擊、生物多樣性與生態平衡等。
(二)部分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不彰,允宜強化整合國內各類海洋保護區之經營管理
本計畫第5大策略有關海洋保護區域經費計3億1,000萬元,其中有關保護區經營管理經費計2億1,000萬元(占比67.74%),說明如次:
1.我國依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令及保護目的劃設各類「海洋保護區」,海保署係海洋保護區整合機關,自108年度起建立整合溝通平臺及評估各海洋保護區成效,據以挹注資源,提升海洋保護區在地管理量能。迄113年9月底,海洋保護區增加至70 處,面積約5,401.18 平方公里(扣除重疊約3.88 平方公里),占臺灣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面積+金馬太平島禁限制水域64,473平方公里(內政部提供)面積之8.38%。
2.為瞭解各類保護區之管理狀況,海保署111年完成45 處海洋保護區成效評估,共7 處完全保護、18 處高度保護、9 處中度保護及11 處低度保護,即20處屬中低度保護之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尚待提升(占比44.44%)。嗣經海保署盤點各海洋保護區主管法規檢討或評鑑機制情形(詳表1),主要分為3類:1.具完整檢討或評鑑法制規定,包括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重要濕地、自然保護區/自然紀念物;除22處重要濕地計16處訂有保育利用計畫,5處自然保留區/自然地景尚無管理維護計畫外,餘均訂有相關計畫。2.依法須制定保育計畫但無檢討或評鑑規定,包括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惟5處野生動物保護區計3處訂有保育計畫,30處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護區僅2處訂有管理計畫書。3.法規未規定需制訂保育管理計畫及檢討或評鑑規定,係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海保署主管之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依法無須制定管理計畫及定期檢討或評鑑,惟自公告起即制定臺灣白海豚保育計畫。準此,顯示部海洋保護區分主管法規尚無定期檢討或評鑑規定,或雖要求訂定保育管理計畫,卻未落實執行,致部分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不彰。
3.洽據海保署表示,依海洋保育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為整合國內各類海洋保護區之經營管理,海保署將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前開方針,並參酌美國及日本,明訂政策方針應包含海洋保護區之檢討及成效評估,以強化依法劃設之海洋保護區成效。
表1 各海洋保護區主管法規檢討或評鑑機制概況表
類型
類型
檢討
機制
相關規定
計畫訂定
狀況
具完整檢討或評鑑法制規定
國家公園
有/通盤檢討/5年
1.報請設立國家公園,應擬具國家公園計畫書及圖(國公法細則第3條)。
2.主管機關應每5年通盤檢討1次(國公法細則第6條)。
國家公園計畫 (4/4)
國家風景區海域資源保護區
有/通盤檢討/ 3-5年
1.風景特定區計畫(都計法第12條)。
2.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每3至5年1次(都計法第26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2/2)
重要濕地
有/檢討/5年
1.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濕地保育法第17條)。
2.每5年至少檢討1次(濕地保育法第19條)。
濕地保育利用計畫(16/22)
自然保留區/自然地景
有/定期檢討/10年
1.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文資法第82條)。
2.每10年應檢討1次(文資法施行細則第31條)。
管理維護計畫(0/5)
依法須制定保育計畫但無檢討或評
鑑規定
野生動物保護區
無
1.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野保法第10條)。
2.無檢討或評鑑機制。
保育計畫(3/5)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護區
無
1.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或由縣(市)主管機關提具該保育區之管理計畫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漁業法第45條)。
2.無檢討或評鑑機制。
管理計畫書(2/30)
法規未有相關規定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無
1.無訂定管理計畫規定。
2.無相關檢討規定。
白海豚保育計畫(1/1)
資料來源:海保署提供。
綜上,海洋保護區被公認係恢復漁業資源與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最簡單且有效之方法,又為達聯合國30x30,提升既有海洋保護區效能係最簡便方法;經海保署盤點部分海洋保護區主管法規尚無定期檢討或評鑑規定,或雖要求訂定保育管理計畫,卻未落實執行,致部分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不彰,允宜強化整合國內各類海洋保護區之經營管理,提升海洋保護區管理效能,以營造健康棲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