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為新設立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3億4,088萬元,包括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3億4,025萬元及利息收入63萬元;其中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占比達99.82%,係該特別收入基金之主要財源。經查: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法制作業概已完備
按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向海洋棄置者、海上運輸原油業者、從事海域工程業者等3類指定對象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又海洋污染防治費為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來源之一;另海保署已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2項授權訂定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業於113年2月17日公布施行。然海洋污染防治法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相關子法及行政規則達38項,迄113年9月27日止除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尚未核定外,餘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法制作業已完成。
(二)依法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之部分對象未見納編,尚待儘速研擬相關配套並公告周知
檢視該基金114年預算書之基金來源明細表載示,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規定徵收之海洋污染防治費僅列示運輸原油業者及海洋棄置業者,卻未見從事海域工程業者等。洽據海保署表示,依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之第3條說明略以,本法第11條第2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進口業者」及第3款所稱「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之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基於各進口物質風險不一、海域工程之異質性較高,需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研商,復考量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徵收有其急迫性,故規劃分階段徵收。鑑此,海保署允宜儘速研擬相關配套並公告周知。
綜上,114年度新設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並以海洋污染防治費作為基金財源,卻尚未依法納編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之部分對象,雖海保署表示係分階段徵收,尚待儘速研擬相關配套並公告周知,以符合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