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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近5年汽燃費收入決算數均超逾預算數,允宜覈實編列預算,並持續監督各地方政府獲配經費之使用情形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交通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交通部114年度「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收入)編列287億6,303萬2千元;另於「交通運輸規劃及產業發展」項下編列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994萬3千元,主要用於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資料之督導管理等。經查:

(一)汽燃費徵收及分配規定及分配情形

依公路法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交通部據以訂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交通部依前開辦法第8條規定統籌分配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氣燃費),並依該辦法第9條、第10條訂有後續分配、年度使用計畫及執行控管機制,交通部據以將汽燃費分配至中央政府(列於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及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並對於年度計畫之執行負有審核之責。

據交通部提供資料顯示,108至112年度分配之汽燃費大致介於531億餘元至552億餘元間,並分配至中央政府(列於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及部分繳庫(詳表1)。

表1 108至112年度汽燃費分配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中央政府

(列於交通部)

直轄市政府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繳庫數

合計數

108

24,938,032

15,376,488

10,101,241

2,719,593

53,135,354

109

24,938,032

15,382,353

10,101,241

3,337,860

53,759,486

110

25,038,032

15,378,492

10,101,241

3,122,710

53,640,475

111

25,538,032

15,349,576

10,101,241

3,784,737

54,773,586

112

27,588,032

15,382,232

10,101,241

2,198,646

55,270,151

資料來源:交通部;本中心整理。

(二)近5年(108-112年度)交通部獲配汽燃費收入決算數均逾預算數,允宜衡酌覈實編列預算

交通部近5年度(108至112年度)編列獲配汽燃費收入之預算數介於249億餘元至275億餘元間,同期間決算數介於280億餘元至302億餘元間,決算數連年逾預算數,108至111年度差異數介於30億餘元至37億餘元,112年差異數略減為26億餘元,113年度預算數278億8,803萬2千元,114年度預算案數調高為287億6,303萬2千元,增加8億7,500萬元、增幅3.14%(詳表1)。

詢據交通部表示,因近年公路局加強催徵以前年度積欠汽燃費,且疫情期間歷經油價下跌,推升自用車輛增長,致汽車燃料使用費超收,故交通部獲配汽燃費收入決算數大於預算數,惟112、113年預算數已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列20億5,000萬元、3億元,復考量國產電動車預計114年量產上市將再推升電動車數量增長,114年預算數又較113年度預算數酌予增列8億7,500萬元,然因獲配汽燃費收入概呈增加之勢,114年預算數287億6,303萬2千元仍低於112年度決算數302億8,057萬8千元,仍待考量實況覈實編列預算。

表1交通部108至114年度汽燃費收入預算編列及達成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A)

決算數(B)

差異數(B)-(A)

108

24,938,032

28,044,646

3,106,614

109

24,938,032

28,122,586

3,184,554

110

25,038,032

28,045,457

3,007,425

111

25,538,032

29,330,321

3,792,289

112

27,588,032

30,280,578

2,692,546

113

27,888,032

114

28,763,032

說 明:預算數除114年度為預算案數外,其餘各年度預算數為法定預算數;決算數為審定決算數。

資料來源:交通部;本中心整理。

(三)允宜持續監督各地方政府獲配汽燃費收入使用情形

近5年(108-112年度)直轄市政府獲配汽燃費收入均為153億餘元(詳表1),為此,交通部已審核確保直轄市政府依公路法第27條徵收目的專款專用,並促使其加強所轄公路之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責;另持續列管至計畫確實執行完畢。惟截至113年6月底,高雄市112年度獲配汽燃費收入尚有1億2,922萬9千元因道路及橋樑工程用地補償、纜線下地計畫刻正辦理經費核銷,尚未執行完畢,允宜持續監督列管。

綜上,汽車燃料使用費係由交通部統籌分配,並將其分配至中央政府(列於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及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惟近5年(108-112年度)交通部獲配汽燃費收入決算數均超逾預算數,允宜衡酌覈實編列預算。另交通部對於獲配經費各年度計畫之執行負有審核之責,故為汽燃費分配至各直轄市政府經費之效運用,允宜持續監督各地方政府獲配經費之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