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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0、臺鐵公司已於113年度起公司化,且刻正研議票價合理化方案,允宜釐清對政府與該公司應負擔項目之影響,並督導其強化體質提高自償能力,以減輕政府財務負擔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交通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交通部114年度「營業基金-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編列政府對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應負擔項目之預算,包括「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等7項計畫209億1,623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24億7,738萬5千元減少15億6,115萬5千元、減幅6.95%(詳表1)。經查:

表1交通部112至114年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計畫之預、決算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分支計畫)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決算數

預算數

預算案數

01.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

9,220,352

10,000,000

9,941,000

02.臺鐵軌道結構安全提升計畫

1,000,000

615,000

850,000

03.高雄機廠潮州基地二期工程建設計畫

200,000

959,397

959,400

04.臺鐵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虧損及提升行車安全作為之補貼

1,132,974

1,171,538

1,357,686

05.臺鐵舊制退撫金(及其衍生債務利息)

4,337,615

3,830,362

3,808,144

06.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基礎設施重置維修計畫

-

685,000

1,000,000

07.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車輛維修計畫

-

1,080,000

3,000,000

鐵路行車安全改善計畫

2,373,000

4,136,088

-

合計

18,263,941

22,477,385

2,0916,230

說 明:1.項目編號係交通部114年度預算案分支計畫編號。

2.「臺鐵舊制退撫金」分支計畫於112年度以前係含其衍生債務利息,因113年度將新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處理臺鐵局既存短期債務,於113年度起移由鐵道局編列預算補貼該基金衍生債務利息。112年決算臺鐵舊制退撫金(及其衍生債務利息)4,337,615千元,其中退撫金3,780,969千元、衍生債務利息補貼556,646千元。

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工作計畫名稱為「臺灣鐵路管理局」。

資料來源:交通部113及114年度預算書及提供資料;本中心整理。

(一)臺鐵公司已於113年1月1日公司化,惟迄113年8月底止仍有部分由政府支應及補貼相關事宜待持續協商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臺鐵設置條例)於111年6月22日制定公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交通部依臺鐵設置條例規定,由政府支應及補貼臺鐵者包括短期債務、員工舊制退撫金、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及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等項目,其中前3項已確認處理方式,交通部業配合訂定或修訂相關辦法。另針對第4項有關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部分,據交通部及臺鐵公司表示,該設置條例第21條應訂定之子法「政府對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任務造成營運虧損補貼辦法」尚處於草案階段,仍待交通部與主計總處就補助範圍取得共識(詳表2)。

表2 截至113年8月底止臺鐵設置條例有關由政府支應及補貼之相關規定辦理概況

項目

條次及條文內容

辦理概況

1.短期債務

第10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

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

1.交通部於111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以清償臺鐵局既存之短期債務,自臺鐵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已於113年起新增「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以清償臺鐵局既存之短期債務。

2.員工舊制退撫金

第17條第2項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具有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者,其尚未支付之員工舊制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補貼。

3.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

第19條第1項至第3項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

臺鐵公司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其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1.交通部於112年6月17日訂定發布「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2.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補貼。

4.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

第21條

臺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之。

前項補貼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政府對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任務造成營運虧損補貼辦法」(草案)仍待研商取得共識,並取得行政院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及交通部提供資料;本中心整理。

(二)臺鐵公司刻正研議票價合理化方案,允宜釐清對政府與該公司應負擔項目之影響,並督促臺鐵公司提升營運績效

臺鐵設置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臺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之。」,因而票價調整將影響前開補貼額度之計算;另依臺鐵設置條例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故票價調整後亦將影響「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是否具自償性,究應由臺鐵公司或政府負擔之判斷,宜明確釐清。

據臺鐵公司表示,截至113年9月底止,該公司刻正研議票價合理化方案,業於113年9月10日董事會提案討論,後續將依照董事及監察人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再提董事會討論,俟通過後循程序提報交通部費率審議委員會,並於審議後轉陳行政院核定,是以,允宜視票價合理化方案之最終結果,審慎檢視釐清政府與該公司應負擔項目,重行調整預算額度,並督促臺鐵公司提升營運績效以提高自償性,並對未來營運所需重大支出妥善規劃,降低政府財務負擔。

綜上,為促進鐵路事業健全發展,爰制定臺鐵設置條例,政府依該條例相關規定支應及補貼臺鐵公司相關項目,惟臺鐵公司已於113年度公司化,且刻正進行票價合理化方案,其將影響政府與該公司應負擔項目額度,允宜確實釐清,並督促臺鐵公司提升營運績效,另對未來營運所需重大支出妥善規劃,以減輕政府之財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