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毒品防制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部分受補助計畫未依「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期限辦理複審及結案作業,允宜檢討改善,俾提升基金運用效率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毒品防制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部分受補助計畫未依「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期限辦理複審及結案作業,允宜檢討改善,俾提升基金運用效率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毒品防制基金114年度編列基金用途6億8,380萬6千元,其中補助法務部「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衛生福利部「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教育部「校園毒品防制計畫」及內政部「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等4項業務計畫,合共6億7,747萬5千元,占基金用途之99.07%。經查:

(一)部分子計畫複審作業期程略有遲延,甚未能於年度開始前送請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複審,容有欠周

依據「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補助對象:(一)本基金以補助行政院所屬二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辦機關)為限。(二)中央主辦機關得依審查通過之業務計畫,再行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機構)或個人等辦理毒品防制工作」、第7點規定:「中央主辦機關受理補助案件申請及審查並提本基金管理會複審:(一)中央主辦機關依審查通過之年度業務計畫,自行推動辦理或受理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機構)之補助申請。(二)中央主辦機關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確實審查各申請補助案,並擬具初審意見。(三)中央主辦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業務計畫補助案件審查意見表」,函送本基金管理會進行複審,本基金管理會最遲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複審作業並函復中央主辦機關。…」以112及113年度之業務計畫為例,基金管理會複審作業與規定辦理時程相較略有遲延,且部分子計畫甚遲至會計年度開始後數月才報請複審,均有待檢討改進,辦理概況分述如下:

1.112年度業務計畫:第1次複審作業係列於111年12月11日第21次基金管理會之討論案,共計複審10項補助子計畫;該次會議亦提及尚有法務部「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衛生福利部「藥癮者社區復建服務模式暨品質提升計畫」及「司法安置涉毒少年貫穿式服務計畫」等子計畫尚未提報複審。

2.113年度業務計畫:第1次複審作業係列於112年12月22日第27次基金管理會之討論案,共計複審10項補助子計畫;該次會議亦提及尚有衛生福利部「司法安置涉毒少年貫穿式服務計畫」子計畫未能於該年度辦理複審作業。

(二)計畫結案期限前已配合實務需要延長至執行年度結束後3個月,惟仍有部分業務計畫未能切實執行

毒品防制基金設置之初,原係規定中央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屆滿1個月內或當年度12月15日前辦理結案事宜,嗣考量實務面之執行時程,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將結案期限訂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此外,中央主辦機關須依年度業務計畫之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績效,函報該基金備查,並繳回補助計畫賸餘款。然參據113年6月24日第30次基金管理會會議紀錄所載,截至該次會議召開之時,仍有部分112年度計畫尚未辦理結案作業,然該時業已超逾結案期限近3個月,顯未落實前揭作業要點之規定。

綜上,毒品防制基金之補助對象為中央主辦機關,中央主辦機關依據審查通過之年度業務計畫,可自行推動辦理或受理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機構)之補助申請,並負有提送基金管理會複審之責,惟該基金自108年度成立迄今已逾5年,相關複審作業辦理情形仍未盡理想,且部分業務計畫之執行亦未切實遵守結案期限之相關規範,實有欠周,允宜進一步探究補助計畫未能依限辦理之原因,並就相關作業流程加以檢討改善,俾加強時程控管,提升基金運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