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犯罪被害補償金預算數合共8億2,282萬1千元,其中法務部於「法務行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分支計畫編列3億3,701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億4,022萬7千元減少321萬6千元(減幅0.95%);另各地檢署於「檢查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分支計畫編列4億8,581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5億1,102萬3千元減少2,521萬3千元(減幅4.93%)。經查:
(一)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性質為社會福利給付,且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施行以來,決定補償金額明顯增加
犯罪被害補償金原為國家代位賠償性質,我國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於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增訂相關規定(該章於112年7月1日施行,下稱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爰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定位改採國家責任,對於人民因犯罪行為所受之損失給予補助,以實現社會正義,並調整其性質為社會福利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重點包含:提高補償金額、「重傷」定義增加納入全民健保之重大傷病者、遺屬補償金核發方式改為「單筆定額給付制」、重傷及性侵害補償金採分級單筆定額制等。據法務部統計(詳表1),112年度犯罪被害補償金終結事件為1,082件,決定補償金額合共6億5,064萬元,113年至8月底則已近6億餘元,顯見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自112年7月1日施行以來,決定補償金額明顯增加。
表1 110至113年度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終結事件決定補償情形表 單位:人;新臺幣萬元
年度
件數
人數
金額
遺屬補償金
重傷補償金
性侵害補償金
遺屬
補償金
重傷
補償金
性侵害
補償金
110
552
651
341
51
259
26,690
17,324
4,106
5,260
111
710
866
487
54
325
32,860
22,494
3,972
6,394
112
1,082
1,260
587
101
572
65,064
39,764
9,024
16,276
113
988
1,229
663
78
488
59,913
37,872
7,375
14,667
說 明:「境外補償金」部分金額均為0,爰未列入;113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統計。
(二)犯罪被害補償金實際支出金額除由法務部及各地檢署編列預算外,亦由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支應,惟該專戶餘額有限,允宜妥為因應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略以,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檢署支付,其經費來源包含:法務部編列預算、矯正機關作業賸餘、沒收之犯罪所得、緩刑處分金、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及其他收入等,並依規定編列預算或匯入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洽據法務部表示,犯罪被害補償金主要先由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提撥補助款支應,倘經檢討後仍有不足,再向法務部專案申請,由該部預算或專戶撥補支應。
揆諸犯罪被害補償金近年預、決算情形(詳表2),以112年度為例,決算數合計5億3,552萬7千元,其中由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支應2億4,701萬2千元;然該專戶112年度收到矯正機關作業賸餘提撥金額為僅7,647萬6千元,支出明顯高於收入。又113年度法務部編列預算3億4,022萬7千元支應犯罪被害補償金,截至同年8月底執行數已達3億1,954萬元(占比93.92%),另由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亦已支應1億1,440萬2千元。洽據法務部表示,截至112年底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餘額僅5億4,592萬9千元,惟該專戶未來之支出如仍持續大於收入,餘額恐持續下降,有待審慎因應。
表2 112至114年度犯罪被害補償金預、決算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經費來源/年度
112
113
114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案數
法務部
900
0
340,227
319,540
337,011
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提撥補助款
320,871
288,515
511,023
246,803
485,810
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說明2)
-
247,012
-
114,402
-
合計
321,771
535,527
851,250
680,745
822,821
說 明:1.113年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
2.依監獄行刑法第37條規定,由矯正機關作業賸餘提撥10%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以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綜上,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自112年7月1日施行以來,補償金支出金額大幅增加,其經費來源主要為法務部預算、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提撥補助款及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惟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餘額有限,倘未來相關支出仍持續大幅高於收入,恐致該專戶餘額降低,允宜預為因應,俾維犯罪被害人權益;又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施行迄今僅1年餘,且決定補償件數及其金額較具不確定性,法務部允宜持續依實際辦理情形滾動檢討,並研謀將沒收之犯罪所得、緩刑處分金及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依法納入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