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務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廉政署依「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提出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惟達成率未盡理想,允宜促請相關機關團體儘速檢討修正,俾落實揭弊者保護理念,並賡續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制進程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法務部所屬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廉政署114年度於「廉政業務」業務(工作)計畫編列6,594萬1千元。考量揭弊者保護法遲未完成立法,中央廉政委員會決議,該法案通過以前之過渡時期,各相關部會應加強落實揭弊者保護理念,爰於112年11月1日核定推動「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嗣由廉政署研提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供各部會、財團法人、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參採納入揭弊保護要素。經查:

(一)揭弊者保護法歷時多年,因尚須凝聚社會共識,迄未完成立法作業

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依據廉政署公布資料,早自101年即已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立法研究,並提出相關草案,初期係採「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之立法政策,嗣後修正為「公私合併」,113年2月間再度調整為「公私分流、行政立法雙軌併行」。摘整113年以來立法進度如次:法務部於2月16日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14版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同月23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決議調整立法策略為「公私分流、立法行政雙軌併行」,嗣法務部依決議內容於3月4日研擬第15版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是以,推動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業已歷時多年,因尚未取得公私部門之共識,故迄未完成立法作業。

(二)廉政署依據「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提出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惟達成率未盡理想

112年3月21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6次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通過以前之政府可行作為」,該事項決議略以,各相關部會應加強落實揭弊者保護理念,並推行可參採之相關措施。該項決議之目的係於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通過前之過渡時期,彙整可推行之共通性行政措施,循序漸進納入揭弊者保護制度,爰行政院於112年7月及8月召開2次跨部會會議,同年11月1日核定推動「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訂頒3項共通性行政措施,其中之一係請相關部會於監督或管轄達法定規模之財團法人、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於既有或自訂規範內,依法務部廉政署研擬之「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納入揭弊保護要素,以落實揭弊者保護理念。

廉政署研擬之「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共計2項條款,其一為相關主管部會應訂定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其二為財團法人、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應自訂誠信經營規範。另據該署統計,截至113年5月15日止相關規範符合公版內容者,各部會合計33案,符合公版者25案(達成率75.76%);財團法人690家,符合公版者115家(達成率16.67%);國營事業16家,符合公版者13家(達成率81.25%);行政法人11家,符合公版者6家(達成率54.55%)。其中僅國營事業之達成率高於8成,各部會、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之達成率均未盡理想。

綜上,為使公私部門循序漸進納入揭弊者保護理念,112年11月核定通過「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其內容之一即為各部會轄管或監督達法定規模之財團法人、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依廉政署提出之揭弊保護公版內容之條款,配合檢討修正相關規範,惟該專案推行已近1年,達成率卻未盡理想,其中財團法人部份甚至低於2成,允宜促請各機關團體儘速完備相關規範;又各界對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內容仍多有建言,廉政署允宜加強溝通以凝聚社會共識,俾利早日完成相關立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