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務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114年度預計調增部分收容人給養費,允宜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建立調整基準,俾利適時規劃檢討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法務部所屬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矯正署114年度於「矯正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收容人給養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各監獄、少年矯正學校、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等收容人給養經費19億9,256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6億6,831萬5千元增加3億2,424萬5千元(增幅19.44%)。經查:

(一)給養費主要用於支應收容人伙食

監獄行刑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羈押法第4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略以,為維護收容人之身體健康,監所應供給飲食;收容人飲食之營養,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須合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供餐,並備充足之飲用水。準此,矯正署按年編列給養費,支應主副食伙食費及用費。揆諸近年給養費編列及執行情形(詳表1),111至113年度預算數介於16.68億元至16.92億元間,尚無明顯變動,另112年度因收容人數略有增加,故給養費實際支出略較111年度上升。

表1 111至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關於給養費之預、決算數暨收容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項目/年度

111

112

113

114

預算數

1,691,853

1,691,853

1,668,315

1,992,560

決算數

1,451,796

1,482,922

914,910

-

年底實際收容人數

55,118

56,202

58,571

-

說 明:113年度決算數及實際收容人數統計至8月底。

資料來源:矯正署及所屬歷年預決算書及法務統計資訊網。

(二)考量物價上升,114年度預計調整收容人給養月支標準,惟宜明定檢討之參考依據或原則

洽據矯正署表示,矯正機關收容人給養月支標準係參酌其他公務機關(如國防部與內政部役政署)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據以合理調整,俾利取得衛生、安全、營養之食材,以調製健康伙食,符合保障基本人權及前揭法令規定意旨。另依據該署提供之近年給養費調整情形觀之(詳表2),其中有關成年(含澎湖、金門、綠島及馬祖地區,以下合稱離島地區)收容人部分,前次給養費調整日為110年1月1日,該次調整原因亦參照108年8月26日監察院所提「收容人伙食費用應隨物價波動調整辦理,以維護收容人之健康」之建議,爰成年(含離島地區)收容人之給養月支標準調增200元至300元不等。

矯正署預計自114年1月1日起再次調增成年(含離島地區)收容人之給養月支標準,規劃較現行給養月支標準一律調增500元。據該署表示,本次調增係參酌其他公務機關相關標準、監察院108年建議及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與調整後之伙食費仍需符合社會觀感等綜合因素,據以擬定調整金額。至於離島地區本次採同額調增,洽據矯正署表示,因本次亦涵蓋用費之調增,經與伙食費調增金額綜整考量後評估而得。參據該署所述,給養月支標準之調整係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對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指數資料(詳表3),110年度以來確呈遞增趨勢,惟給養費之檢討時機與相關指數上升幅度息息相關,仍宜建立參考基準,俾未來適時進行合理調整。

表2 收容人給養月支標準調整情形一覽表

收容人類型

調整日期

給養月支標準

成年收容人

98年1月1日起實施

2,000元(含用費200元)

110年1月1日起實施

2,200元(含用費200元)

預計114年1月1日起實施

2,700元(含用費400元)

澎湖、金門、綠島地區收容人

98年1月1日起實施

2,340元(含用費300元)

110年1月1日起實施

2,600元(含用費300元)

預計114年1月1日起實施

3,100元(含用費500元)

馬祖地區收容人

98年1月1日起實施

3,200元(含用費400元)

110年1月1日起實施

3,500元(含用費400元)

預計114年1月1日起實施

4,000元(含用費600元)

說 明:本表不含少年收容人。

資料來源:矯正署提供。

表3 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一覽表

指數/年度

110

111

112

113年8月

總指數

100.00

102.95

105.51

108.35

食物類指數

100.00

105.66

109.92

115.28

說 明:指數基期:110年=100,年度指數為累積平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查詢日期:113年9月22日)

綜上,提供矯正機關收容人所需飲食為基本人權保障,依據依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第20點規定:「在監人食物之營養價值,應足夠維持健康及體力的需要,品質須合格,調製應適宜,並使之按時進食。」然成年收容人給養費98年1月起歷經12年未予調整,至110年1月起始適用現行給養月支標準,矯正署經評估後預計於114年1月起再度調增,既該署表示給養費之調整係將消費者物價指數納入考量,允宜建立參考基準或原則,俾適時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