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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新增辦理「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允宜考量國家財政狀況,並強化各項審核機制避免寬濫,俾發揮政策良意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法務部所屬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矯正署114年度於「矯正業務」業務(工作)計畫下新增辦理「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下稱「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爰於「獎補助費」科目編列預算1,929萬9千元用於支應經濟不利處境者收容人濟助經費,另於「業務費」科目編列預算1,666萬元用於支應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生活必需品等經費,合共3,595萬9千元。經查:

(一)矯正署自109年度起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業已就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提供實物補助,經費來源主要仰賴捐贈

依據109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經濟狀況欠佳之受刑人,得請求監獄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另矯正署於109年9月29日頒布之函釋,業已訂定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標準及應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之品項及數量(詳表1),以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狀況欠佳之各類收容人權益,並維持其於執行收容期間之基本生活無虞。惟洽據矯正署表示,前述日常生活必需品實物補助所需經費未納編預算,其經費來源係矯正機關向外界尋求資源協助或運用該機關消費合作社捐贈之公益補助費等,主要係仰賴捐贈,並無常態性之固定經費,且易造成經費排擠。

(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112年提出專案報告,建議適度給予弱勢受刑人實物及現金補助,惟仍應考量國家財政狀況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112年11月「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專案報告」中,提出「適度給予弱勢受刑人實物及現金補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尊嚴」之建議,並於113年1月就前述議題拜會行政院政務委員,該次談話結論略以:「請法務部就經濟欠佳之收容人(不限身心障礙者)研提相關權益保障之計畫,內容應包含現金、實物及醫療費用補助之條件標準。」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準此,人權保障相關經費之編列仍應考量國家財政狀況,併予敘明。

(三)114年度預計開辦「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擴大補助對象與範圍,允宜強化各項審核機制避免寬濫

矯正署依據前揭行政院指示提報「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於113年6月27日經行政院核定,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該專案計畫內容重點包含:擴大實物補助對象、增加提供實物之品項、數量、頻率及新增對經濟不利處境者之現金補助等(詳表1)。據矯正署預估114年度接受實物補助之收容人計7,662人,所需經費1,666萬元;接收現金補助之經濟不利處境者為5,361人、補助金額1,929萬9千元,所需經費合計3,595萬9千元。其中實物補助部分已行之有年,現金補助則為首度開辦,然各矯正機關收容型態不一,且入、出監人數變動頻繁,該等措施涉及入監前之各類法定補助資格之認定,矯正署允宜督促各矯正機關強化各項審核機制避免寬濫。

表1 經濟狀況欠佳及經濟不利處境收容人之相關補助規定對照表

項目

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補助規定

(109年7月15日起)

「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

(預計自114年1月1日起)

實物補助對象

保管金帳戶在新臺幣500元以下(勞作金可自由使用金額部分應一併計算),並經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一)入監前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二)入監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三)列冊低收入戶。

(四)保管金帳戶在新臺幣800元以下(勞作金可自由使用金額部分應一併計算),並經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以上4項條件兼具之收容人,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擇一身分發放。

實物補助範圍

(一)消耗物品部分:每3個月應至少提供毛巾、牙刷、牙膏、洗髮精、肥皂、衛生紙、洗衣粉(另,女性增加提供生理用品)各1件(必要時,得斟酌增給之);每6個月應至少提供內衣褲各1件。

(二)非消耗物品部分:視實際需要提供衣類、保暖用品、寢具、拖鞋及個人飲食用具等日常生活必需品。

(一)消耗物品部分:每2個月應至少提供毛巾、牙刷、牙膏、洗髮精、肥皂、洗衣粉(另,女性增加提供生理用品)各1件及衛生紙2包(必要時,得斟酌增給之);每6個月應至少提供內衣褲各1件。

(二)非消耗物品部分:視實際需要提供衣類、保暖用品、寢具、拖鞋及個人飲食用具等日常生活必需品。

現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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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利處境者每2個月發放現金600元之補助。

對於條件兼具之收容人,基於資源不重複之原則,擇一身分發放現金或實物補助。

說 明:有關實物補助,經場舍主管審酌參考指標,可就是否有親友接見寄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實際經濟狀況加以評估;並應注意是否有規避相關公務扣款(如強制執行等)而刻意要求親友只寄入物品不寄入金錢之情事;且行狀表現、違規與否不應作為審核標準。

資料來源:摘整自「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

綜上,矯正機關收容人於收容期間經濟來源多為親友濟助,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行政院於113年6月核定「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期能透過國家提供現金補助及在監所需生活用品予特定條件之收容人,使渠等於執行期間之基本生活無虞。鑒於矯正署業已編列預算支應收容人教化、戒護、技能訓練、醫療及給養等支出,該專案計畫所需經費亦自114年度起納編預算,矯正署允宜考量國家財政狀況,並就實物及現金補助項目,研訂相關執行規定以資遵循,且為避免補助過度寬濫,宜督促各矯正機關強化審核機制,俾發揮政策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