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分支計畫編列預算4億6,603萬7千元,為該分支計畫最後1年經費,用於辦理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及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等,較113年度預算數之4億9,575萬6千元減少2,971萬9千元(減幅5.99%)。經查:
(一)截至112年底衛生福利部籌設之北部、東部及中部司法精神病房尚未完工,致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之執行率僅3成
行政院於110年7月1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開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由衛生福利部推動,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則負擔辦理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包含執行監護處分費用、相關安全維護人力與訓練及購置司法精神病房安全維護設備等。截至112年底止,由衛生福利部負責建置之司法精神病房僅南部醫院完工,東部及北部司法精神病房分別於112年5月8日及12月3日始開工,中部司法精神病房則於同年12月27日始獲核定計畫,故影響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之執行。
揆諸臺灣高等檢察署「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相關經費執行情形(詳表1),112年度編列辦理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合計5億9,886萬4千元,決算數為2億616萬2千元,執行率僅34.43%;其中執行監護處分收治費用部分,因實際執行監護處分之住院人次低於預期,故112年度收治費用決算數僅1億3,345萬9千元,執行率為33.12%;另安全維護人力部分,因僅就已設置完成且開始收治之南部司法精神病房,依據契約聘用委外保全37人,並辦理2次共8場之教育訓練,執行率為20.78%。
表1 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相關經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辦理項目
執行監護處
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
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
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
合計
111
預算數
288,676
71,556
76,000
436,232
決算數
60,974
1,292
28,044
90,310
112
預算數
402,941
112,823
83,100
598,864
決算數
133,459
23,453
49,250
206,162
113
預算數
401,896
93,360
500
495,756
決算數
64,770
10,032
0
74,802
114
預算案數
359,216
106,321
500
466,037
說 明:113年度決算數為8月底執行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二)司法精神病房維安人力面臨招募困境,有待妥謀善策即早因應,另非司法精神病房所需維安人力成本較高,宜滾動檢討集中收治之可行性
東部及北部司法精神病房分別於113年9月及10月(暫定)開始收治,收治容額各為58床及45床,加計業以啟用之南部司法精神病房55床,總收治容額將達158床,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預估,114年度前揭3處司法精神病房所需安全維護人力經費為9,255萬7千元;另新增非司法精神病房收治高暴力受處分人需增加之安全維護人力費用1,306萬7千元,及保全訓練費69萬7千元,合計1億632萬1千元。其中高暴力受處分人如收治於非司法精神病房之執行處所,因非屬集中收治,且考量保全工作壓力及排班需求等因素,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估算,每位受處分人每月需聘用5名保全,故每人每月平均安全維護人力成本高達27萬2千元,與集中收治於司法精神病房所需成本4萬9千元相較,達5.6倍,兩者成本相差甚大。
有關維安人力實際進用情形,以南部司法精神病房為例,113年度維安人力需求為50名,惟8月底實際進用僅36名,主要係因工作風險高、位置偏遠等因素影響,故產生人力缺口,考量東部及北部司法精神病房將陸續啟用收治作業,亦恐面臨相同之維安人力招募困境,有待妥謀善策。又衛生福利部負責建置之中部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司法精神醫院),倘能於114年底如期完工,未來將可各再增加30床及300床之收治容額。準此,考量目前3處司法精神病房收治容額尚屬有限,仍有部分高暴力風險受處分人收治於非司法精神病房,提供必要之安全維護人力確有所需,惟未來仍應逐步採集中收治原則,俾節省維安人力資源、降低國家財政負擔。
綜上,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規劃,由衛生福利部籌設司法精神病房設置進度未如預期,連帶影響臺灣高等檢察署相關預算執行成效,其中收治費用因監護處分住院人次連年寬估而高編預算,允宜參照近年實際情況覈實編列收治費用所需經費,以提升預算執行率;此外,東部及北部司法精神病房已陸續完工啟用,收治容額將再略增103床,該等執行處所之維安人力亦將同步增置,允宜督促各執行處所儘早招募並完成相關訓練,且俟該等人力到位後,應逐步落實集中收治原則,視情況將高暴力風險之受監護處分人收治於安全度相對完善之司法精神病房或司法精神醫院,俾使資源有效利用,並節省公帑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