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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實施平均地權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114年度新增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春節期間加發村里長1.5個月事務補助費預算,允宜著重核發流程及資料正確性,並依實際發放情形覈實估算以後年度需求數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及實施平均地權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內政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雲霞

內政部114年度預算案「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地方制度與治理」新增編列5億9,463萬元,係補助地方政府春節期間加發村里長1.5個月事務補助費。經查:

(一)考量村里長於春節期間配合執行服務居民等各項政策措施,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加發1.5個月事務補助費,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該項預算係配合1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爰於114年度新增編列春節期間加發之村里長1.5個月事務補助費,其法源依據及立法意旨如下:

1. 法源依據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上開規定於113年6月19日修正增訂後段:「…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並增訂同條第5項「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第一項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之;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2.立法意旨及發放原由

   據內政部說明,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第61條第3項規定,係經選舉產生之第一線無給職民選公職人員,現行按月支領之事務補助費係用於推動各項村里公務、服務居民所需費用;考量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及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中央各部會主管法規賦予村里長任務者,遍及社政、兵役、警政、營建、消防、衛生、環保、農漁業、選舉等領域,亦須負擔來自於各級地方政府賦予之工作,職務繁重,更於春節期間要配合強化執行各種政策措施,並服務居民、關懷弱勢,爰本條例第7條增訂第5項,在春節期間加發第1項之事務補助費,其計算基準係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月數作為基準。

(二)加發之1.5個月事務補助費,係以現行村里數及預估增加數為計算基礎

現行每村里置村里長1人,依內政部提供之估算方式,以本(113)年7月7,748個村里數為基礎,考量近10年村里數最高為7,851個,因應地方政府可能進行村里調整之變動,預估增加70個村里(即7,748村里數之0.9%)作為因應,爰本項預算編列基礎為7,818村里(7,748個實際村里+70個預估增設村里),並分別依一般村里及原住民族地區村里計算,所得114年度所需經費為5億9,463萬元,估算方式詳表1。

表1 村里長1.5個月事務補助費估算方式

村里數

每人所領事務補助費x1.5個月

每年支出

113.7實際村里數

一般村里

7,206

7萬5千元

(5萬元x1.5個月)

5億4,045萬元

原住民族地區村里

542

9萬元

(6萬元x1.5個月)

4,878萬元

小計

7,748

5億8,923萬元

預估增設村里數

一般村里

60

7萬5千元

(5萬元x1.5個月)

450萬元

原住民族地區村里

10

9萬元

(6萬元x1.5個月)

90萬元

小計

70

540萬元

總計

7,818

5億9,463萬元

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

(三)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發放,允宜著重核發流程之順暢及資料之正確性,並覈實估算以後年度需求數

依內政部說明,該項事務補助費之發放方式,係由各地方政府於每年12月至隔年1月間計算請領人數及金額後,掣據向該部請領補助款,並由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每月發給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方式,將春節期間加發之1.5個月事務補助費透過各鄉(鎮、市、區)公所配合之金融行庫撥款至各村(里)長之金融帳戶。由上所述,該項預算之編列係考量村里長之事務繁重情形依法發放,基於114年度預算案新增之春節期間加發款項係首度由內政部依地方政府製據金額撥款補助,不同於以往之「每月事務補助費」係直接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方式,允宜注重核發流程之順暢及資料正確性,並依據核發結果及村里增減合併情形,覈實估算以後年度需求數,俾於強化地方自治治理效能之同時,兼顧公帑之有效運用。

綜上,114年度新增補助地方政府春節期間加發村里長1.5個月事務補助費預算,係配合1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編列,立法意旨係考量村里長服務民眾之職務繁重情形所發放,允宜著重核發流程之順暢及資料之正確性,並依實際發放人數及村里數詳實估算以後年度需求數,俾強化地方治理及公帑之有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