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114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7億6,144萬5千元,分別編列於工作計畫「警政業務」項下5,223萬7千元、「保安警察業務」項下4億5,612萬8千元及「其他設備」項下2億5,308萬元。經查:
(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概述
依警政署提供資料,為因應新威脅型態,爰辦理提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能量,派駐保警會同設施管理單位針對廠區重要設備、出入口及環境死角盤點脆弱點,透過建置科技設備,調整崗哨位置、巡邏路線或增加巡邏班次、巡簽點,以強化安全防護網。另藉由演訓發布的突發狀況,檢視各參訓人員是否確實依照標準作業流程進行事件處置,評估現行處置方式、應變流程、武器裝備不足之處,於事後立即檢討精進,重新調整應變作為。該計畫執行期程係自112至115年度,總經費17億4,997萬4千元,114年度所需經費7億6,144萬5千元(詳表1),係辦理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基礎訓練、基地複訓以及機動中隊專精強化訓練費5,223萬7千元;駐點警力基本行政工作所需業務費1億106萬元;駐點基地整修工程、車輛及武器裝備等3億5,506萬8千元;以及購置重型裝甲化防彈衣2109件2億5,308萬元。
表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預算編列情形表
計畫項目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
行政院核定日期及文號
行政院112年11月22日院臺安字第1120015328號函核定,並經行政院113年5月29日院臺安字第1130005847號函同意修正計畫
密件與否
密
期程
112-115年
計畫總經費
17億4,997萬4千元
114年度
編列數
7億6,144萬5千元
工作計畫別及辦理內容
1.警政業務5,223萬7千元:警政署辦理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基礎訓練費、基地複訓及機動中隊專精強化訓練費。
2.保安警察業務4億5,612萬8千元:保二總隊辦理業務費1億106萬元,以及設備及投資3億5,506萬8千元。
3.其他設備2億5,308萬元:警政署辦理購置重型裝甲化防彈衣2,109件。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中心整理。
(二)未及編列112及113年度預算,且未於114年度預算書適切說明經費已支用情形,恐不利本院審議
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另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3點規定:「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並應比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依事實情形除於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爰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並列明各年度分配額。
查行政院於112年11月核定計畫並開始執行,詢據該署表示囿於預算編製時程,該計畫未及編列112及113年度預算,爰112年度實際執行數2,854萬1千元係於警政署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113年度所需經費4,725萬4千元則以報請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方式辦理;惟該計畫於114年度首度於預算案編列經費,較計畫開辦之112年度延後2個年度,且並未於預算書內揭露112及113年度經費支用情形,恐不利本院審查,為避免預算案送本院審議前計畫尚未核定之情形影響預算揭露,該部嗣後於研提相關跨年期計畫時允宜提前作業,以降低類此計畫已執行卻未及編列預算之情況發生。另鑑於保二組織擴編及轉型對於提升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能量具重要性,爰對於該計畫資源配置之適當性應予監督;然因該計畫列為機密,故警政署表示依規定不予提供計畫書,恐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三)現行保二總隊增加之人力,係以調訓地方警力支援,允宜儘速派補地方警力,並依勤務繁簡妥適調配員額數量
依警政署說明,該計畫係為因應新威脅型態,爰提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能量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在不影響原單位勤務運作原則下,辦理各警察機關現職員警調訓並分發保二總隊防護關鍵基礎設施;惟上開以調訓地方警力方式支援保二總隊之職務,恐增加地方警力之吃緊程度,為確保全國維護治安之職責,並維持全國治安狀況之平穩,該署允宜儘速協助地方警力缺額之派補,並考量各地治安勤務之繁簡輕重性,適度調配警力員額配置,俾於提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之同時,確保地方及其他單位設施治安維護之能量。
綜上,警政署114年度為因應新威脅型態,於114年度首度編列「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所需經費,允宜於預算案內適切說明各年度預計與實際經費支用情形及辦理內容,且日後於研提相關跨年期計畫時允宜提前作業,以避免類此計畫核定後未及編列預算之情況發生;另該計畫以現職員警調訓並分發保二總隊,為維持全國治安狀況之平穩,允宜儘速辦理地方警力缺額之派補,俾確保地方治安維護之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