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114年度預算案「高等警察教育」編列6億9,127萬6千元,辦理工作包括大學部、外籍生、二技班、碩、博士班、警察特考班及學員班等之教育訓練。經查:
(一)學生報名及應屆畢業生人數下降,且112年度退學人數攀升
依該校提供近年度學生報名、畢業及休、退學情形表,其中報名總人數由108年度4,683人減至112年度2,793人,應屆畢業生總人數亦由108年度547人減至112年度423人,均呈下滑趨勢;學生休學人數雖大致維持71人至96人之間,惟退學人數由108年度34人增加至112年度44人(詳表1),且112年度退學人數為111年度之2.2倍,為5年來最高,中央警察大學允宜審視上開增減趨勢,深入探究緣由後妥為因應。
表1 中央警察大學近年度學生報名、畢業及休退學情形表
單位:人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報名總人數
4,683
3,951
2,945
2,931
2,793
應屆畢業生總人數
547
546
525
448
423
當年學生退學人數
34
32
42
20
44
當年學生休學人數
96
96
96
71
90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提供。
(二)學生休退學對個人及社會等均造成一定損失,允宜落實預警、關照及輔導
大學法第32條規定:「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另警察教育條例第5條之2規定:「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學(員)生教育期間,有關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留校察看及功過之獎懲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爰依上開條文訂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以下簡稱獎懲規則)。依獎懲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有竊取他人財物、不當行為有損校譽且情節重大、校內考試舞弊、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15條所定行為之一屬實,以及累積達記大過3次以上等情事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開除學籍;惟獎懲規則第15條規定,學生(員)有悛悔實據或情節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處。查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及保護社會安全,爰警察教育之實施有嚴謹規範之必要;惟學生之休退學對個人、家庭及社會均造成一定損失,若無適切之輔導與安排,甚可能衍生相關社會問題,爰對於學生休退學之預警及輔導,允宜參據監察院111教調字第0025號調查報告精神,落實個案管理並提供適當之關照及安排,俾於少子女化衝擊及國內外競爭之壓力下,達成警界留才及培才之目標。
綜上,中央警察大學配合國家治安需要辦理高等警察教育,以招收有志青年及提升警察人力素質為目標,惟近年度存有報名及應屆畢業生人數遞減情形,允宜檢討並研謀妥適因應對策;另該校112年度退學人數攀升,允宜深入瞭解原因,落實學生休退學之預警、輔導及關照,俾於少子女化衝擊及國內外競爭之壓力下,廣招優秀之有志青年,並達成警界留才及培才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