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基金114年度基金來源編列527萬5千元,基金用途編列1,429萬元,預計短絀901萬5千元,較113年度短絀減少173萬4千元,減幅16.13%(詳表1),主要係存款利息收入增加,以及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計畫減少所致。經查:
表1 110至114年度警民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賸餘(短絀)
110年度決算
3,458
8,046
(4,588)
111年度決算
2,995
10,699
(7,704)
112年度決算
4,355
2,743
1,612
113年度預算案
4,564
15,313
(10,749)
114年度預算案
5,275
14,290
(9,015)
說 明:各年度細數之和與總數或略有出入,係四捨五入關係。
資料來源:警政署。
(一)警民每年基金來源主要係利息收入
有關警民基金來源相關規定,係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新臺幣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新臺幣二億元,之後八年每年撥新臺幣一億元。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辦理。謹就上開主要基金來源分析如下:
1.國庫撥款:上開規定由行政院撥入基金之部分,查行政院自97年度起編列預算撥入該基金,第1年撥2億元,之後每年撥1億元,105年度已全數撥補完竣。
2.孳息收入:依財政部函示規定,自100年起各基金由政府撥補款項需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辦理,無息供作國庫調度運用,故可用資金自100年起應扣除國庫集中部分。以112年為例,扣除國庫集中支付部分(期初3億7,610萬3千元,期末3億7,337萬8千元),該年度調整後期初及期末基金專戶餘額分別為5億861萬1千元及5億1,294萬8千元,利息收入決算數434萬9千元,調整後平均存款利率為0.85%(詳表2)。
3.捐贈收入:據該基金112年度決算書所示,因經濟不景氣,社會及企業界捐款不踴躍,至民間捐款收入較預計短少,以112年度為例,捐款收入僅5,325元,較預計數10萬元減少9萬4,675元,減幅94.68%。
由上所述,警民基金每年主要基金來源以利息收入為主,惟該基金扣除國庫集中支付部分之資金,係以1年期定期存款為主,平均存款利率介於0.37%至0.85%之間,資金運用容有增裕空間。
表2 109年度至114年度利息收入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利息預算
2,713
1,847
1,852
2,660
4,464
5,175
利息決算
2,047
1,848
2,987
4,349
2,421
-
基金專戶
期初餘額
901,055
897,005
892,417
884,714
886,326
875,577
基金專戶
期末餘額
897,005
892,417
884,714
886,326
868,798
866,562
平均存款
利率(%)
0.23%
0.21%
0.34%
0.49%
0.28%
-
調整後平均存款利率(%)
0.41%
0.37%
0.59%
0.85%
0.47%
-
說 明:1.113年度基金專戶期末餘額係截至113年7月底止數據。
2.平均存款利率=利息決算數÷【(基金專戶期初+期末餘額)/2】;113年度平均存款利率係以前7個月利息計算得出。
資料來源:警政署。
(二)為提升收益,允宜加強積極研擬資金運用策略
該基金係以辦理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人員等執行勤務死亡、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復健及其他急難救助等為主要業務,並以核發相關安全金為基金用途之大宗,基於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案件及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案件具不確定性,且自110年度開始僅112年度決算呈賸餘,餘110年度及111年度實際、113年度及114年度預計均呈短絀,為求該基金收支平衡,除國庫撥款收入與存款利息收入外,允宜加強積極研擬資金運用策略以提升收益,並研謀增進捐贈收入等其他收入之可行性,以維基金永續發展。
綜上,警民基金每年主要基金來源為利息收入,惟基金來源不敷支應基金用途,自110年度以來多呈收支短絀,為降低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之出勤風險顧慮及激勵士氣,並保障其就醫及就養無虞,允宜積極廣闢財源,並加強研擬資金運用策略以提升收益,以利收支平衡。
(分機:1911 劉雲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