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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賡續督導業者強化電信門號管理,以降低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之風險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芮家楨

114年度通傳會「罰金罰鍰及怠金-罰金罰鍰」項下編列1,120萬元,包括處罰違反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信管理法之罰金罰鍰收入。經查:

依風險管理機制指引,業者需自主建立稽核抽測機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為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通傳會於112 年6 月訂頒「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以下簡稱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指導各電信事業於受理申辦電信服務時應持續強化客戶資料落實客戶風險管理機制,並新增簡訊風險管理措施項目。

為督促業者落實 KYC機制,該指引明定電信事業應設置獨立於業務部及通路部門外之稽核部門,並自行訂定定期及不定期稽核抽測計畫,至少每月辦理抽測,尤其針對高風險用戶應加強稽核,以確保各通路於受理申辦電信服務之過程,務必落實申請人、代理人及企業客戶之KYC,並定期將稽核結果及改正情形,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二)部分電信業主尚有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指引規定情事,允宜賡續督導業者強化門號管理事宜

依據通傳會提供之電信業者提供通傳會稽核報告,揭露各類通路尚有未落實風險管理機制之情事,相關缺失包括受理申辦電信服務,存有未請申辦門號顧客脫下口罩確認容貌或未詢問顧客是否為申辦本人、門市未放置堵詐宣導品或未置於顯眼處、未填寫門號使用目的、未檢附員工人數憑證、委託書未勾選委託項目、門市人員不熟悉風險管理指引等情形。112年度因未落實客戶資料核對及身分查核之業者遭裁罰金額2,625萬元(詳表1)。

表1 112年度電信業者未落實用戶身分查核(核對)裁罰金額統計表

業者名稱

裁罰金額

實收數

應收數

違反情節概述及轉應收數原因

合計

26,250

21,500

4,75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500

4,500

0

未依營運計畫落實用戶身分查核。

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17,000

0

未依營運計畫落實用戶身分查核。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750

-

4,750

未落實核對用戶資料,逾期未繳已移送行政執行中。

資料來源:通傳會提供。

綜上,為防堵用戶門號遭不法集團利用,做為大量發送詐騙簡訊之跳板,通傳會應持續督導業者遵循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以促請電信業者落實審查客戶身分、瞭解客戶申辦目的與使用用途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