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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九、為維護視聽者權益及兒少身心健康,允宜積極輔導及協助廣播電視業者落實節目與廣告區分規定,並恪守節目分級原則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芮家楨

通傳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傳播事務監理計畫」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無線及衛星電視頻道節目廣告監測170萬元;「網際網路傳播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253萬9千元,係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所需經費,另編列推展費56萬1千元,用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及各級校園宣導網路素養活動。經查:

(一)廣播媒體業者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且與其插播之廣告區隔播放節目與廣告應區分,並落實節目分級原則

依廣播電視法第33條規定,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插播之廣告有所區隔;此外,通傳會公布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將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涉及廣告化之認定以附表明訂相關原則,以維護視聽者權益。

而隨各式媒體蓬勃發展,兒少接觸與使用電子產品管道及頻率大為增加,基於保障兒少身心健康,為防止少年收視到不適合觀看之內容,國內系統業者需配合電視節目分級管理辦法,所有數位頻道需按內容情節設定為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或限制級等分級。

(二)111及112年廣播電視業者遭裁處之件數與金額皆以節目未區分最高,另亦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違法裁處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之廣播電視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資料顯示(詳表1),112年廣播電視業者裁處案件總計52件,雖較111年減少41件,減幅4成多,惟裁處金額1,621萬8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43萬5千元,增幅17.67%。

表1 廣播電視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單位:件數;新臺幣千元

違法事實

裁處件數

裁處金額

111年 A

112年 B

B-A

111年 C

112年 D

D-C

總計

93

52

-41

13,783

16,218

2,435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13

2

-11

2,290

1,200

- 1,090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

4

2

1,000

609

-391

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5

-

- 5

600

-

-600

節目與廣告未區分

54

33

-21

6,069

10,209

4,140

廣告超秒

5

1

- 4

24

-

-24

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4

5

1

2,400

2,600

200

其 他

10

7

- 3

1,400

1,600

200

資料來源:整理自通傳會網站資料(https://www.ncc.gov.tw/Chinese/index.aspx,113年9月27日查詢)。

如依違法事實觀之,111及112年皆以節目與廣告未區分之件數(54及33件)與裁罰金額(606萬9千元及1,020萬9千元)最高,係因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進行之裁罰,另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裁罰金額為240萬及260萬元,及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裁罰金額為229萬元及120萬元;按業者類別區分,112年以衛星廣播電視業者違法事實最多,裁處件數39件、裁處金額1,560萬元(詳表2)。

表2 112年廣播電視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統計表-按各事業別統計

單位:件數;新臺幣千

違法事實

無線廣播事業

無線電視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合計

裁處件數

裁處金額

裁處件數

裁處金額

裁處件數

裁處金額

裁處件數

裁處金額

總計

9

18

4

600

39

15,600

52

16,218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

-

-

-

2

1,200

2

1,200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

9

3

600

-

-

4

609

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

-

-

-

-

-

-

-

節目與廣告未區分

7

9

1

-

25

10,200

33

10,209

廣告超秒

1

-

-

-

 

-

1

-

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

-

-

-

5

2,600

5

2,600

其 他

-

-

-

-

7

1,600

7

1,600

資料來源:整理自通傳會網站資料(https://www.ncc.gov.tw/Chinese/index.aspx,113年9月27日查詢)。

綜上,為確保視聽眾之視聽權益,並顧及廣電產業經濟發展,以維護節目完整性及內容編輯之獨立性,通傳會應督導業者遵守節目與廣告分級規定,另為避免影響兒少身心發展,允宜加強協助並輔導電視事業落實節目分級事宜,俾維護兒少之安全視聽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