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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有關有線廣電基金撥付市縣政府款項之運用仍有相關缺失,允宜加強宣導並協助其改善,俾提升資源運用效益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芮家楨

114年度有線廣電基金之「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917萬5千元,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提撥,較113年度預算1億1,375萬8千元減少458萬3千元(減幅4.03%)。經查:

(一)市縣政府獲撥款項之用途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據此,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受撥款項應依上開規定運用。

(二)112年度部分地方政府運用受撥款項仍有相關缺失

依有線廣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基金管理會考核市縣政府運用受撥款項時應審酌以下事項:一、款項是否專款專用。二、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是否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途。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第五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四、人事費用支出是否逾第四條第五項所定金額。五、對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或要求改善,是否確實辦理。六、其他依本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112年度撥付地方政府運用執行情形經通傳會考核後仍發現部分缺失如下:

1.部分預算執行率未盡理想,預算之編列及執行宜更精進,如台北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雲林縣政府。

2.累計賸餘數過多,宜妥適編列預算及執行,以維護市民收視權益,如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3.持續強化地方文化節目產銷,落實在地文化生產,如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南投縣政府。

4.112年度撥付數未納入當年度預算,如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綜上,部分市縣政府運用受撥款項仍有部分缺失,該基金管理會允宜協助市縣政府確實依法令用途使用,俾增資源運用效益,並有助於地方文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