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14年度預算案「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2,151萬6千元,係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委員會)設置之籌備、研議組織架構與組織相關法制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業務所需經費。經查:
(一)個資保護委員會籌設情形
憲法法庭於111年8月公布第13號判決,於判決主文揭示:「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為符合上開判決意旨及國際趨勢,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明訂由個資保護委員會擔任個資法主管機關;復於112年9月23日發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掌理個資保護委員會籌設事項之總體規劃、協調及推動等工作,預計114年8月前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
(二)允宜掌握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劃期程,俾如期完成專責機構設置,以利後續個資法推動與執行
各國對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監督權限之行使,普遍設置獨立監督機構,如歐盟、英國、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等,皆成立個資保護之專責機關處理,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係於84年8月11日制定公布,目前並無設置獨立專責機關;據行政院表示,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主要任務涉及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護與監管所有公、私部門之個資保護業務,故於該會籌設期間,將多方蒐集國內、外獨立監督機關之組織設計、運作方式及實踐經驗等資料,研議何種組織架構及監管模式更能確保其獨立性及統籌落實執法,預計於113年提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及個資法修正草案。
綜上,行政院為籌設個資保護委員會,於112年12月5日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允宜確實掌握籌劃作業進度,俾按預定期程完成專責機構之設置,以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