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114年度預算案「黨產處理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85萬元,其中獎勵金60萬元,係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3條第3項編列之獎勵金,與113年度預算數同。經查:
(一)核發舉發獎勵金之相關規定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3條第3項規定:「第1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2.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3.「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第2條規定:「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依本辦法發給獎金。」
4.「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二、委託他人舉發、以他人名義舉發或受委託而舉發。三、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四、舉發事項,非屬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五、舉發事項,為公眾週知或已由本會發現。但舉發人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者,不在此限。」
(二)近7年來編列之舉發獎勵金預算,實際核發數均為0
詢據該會說明舉發獎勵金之核發程序,由舉發人向該會舉發,因而使該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1%範圍內,由該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1億元為限。又據「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第4條規定,如為匿名舉發、委託他人舉發、舉發內容空泛而無具體事證、舉發事項非屬規定內容、或舉發事項已為公眾或該會所知者,不發給獎金。
參據該會提供各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詳表1),106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107年度150萬元、108年度至110年度每年105萬元、111及112年度每年60萬元,惟各年度決算數均為0元。截至113年7月底止,因相關案件處分對象皆提出訴訟,俟訴訟結果確定進而追回不當取得財產前,尚無符合核發要件之案件。
表1 舉發獎勵金各年度之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預算數
3,000
1,500
1,050
1,050
1,050
600
600
決算數
0
0
0
0
0
0
0
資料來源:黨產會提供。
如以各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觀之(詳表2),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自107年度110件減少至112年12件,大多呈下降趨勢;且其中屬於有效資訊件數更為偏少,107年度至111年度僅有1件至2件,112年度無有效件數。該會允宜衡酌衡酌案件處理進度及訴訟所需時程,妥適編列舉發獎勵金之預算需求。
表2 近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 單位:件數
年度別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
110
34
41
24
24
12
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
1
1
2
1
1
0
資料來源:黨產會提供。
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每年編列舉發獎勵金,期透過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各項可供調查之可靠資訊,俾提升調查能量。惟迄113年7月底止實際核發數仍為0,該會允宜衡酌案件處理進度及訴訟所需時程,覈實編列預算需求,俾提升預算執行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