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114度預算案賡續於「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項下編列「補助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等經費28億1,610萬元(包含補助原民基金辦理禁伐補償27億8,700萬元及辦理原住民族保留地禁伐補償圖台系統維運2,910萬元),較113年預算數增加7億1,610萬元,增幅34.10%。經查:
(一)「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禁伐條例)自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詢據原民會說明,該會配合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原民基金)編列預算發放該補償費用並辦理相關補償事宜,其預算編列標準略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以下簡稱禁伐計畫)係針對土地受限制之禁伐區域內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予以補償,以每年度7萬公頃估列。
檢視禁伐計畫歷年公務及基金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情形(詳表1),原民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決算數自105年度之5億4,259萬4千元逐年增加至112年度之22億7,096萬6千元,原民基金實際支應該補償計畫之經費自106年度之2億9,475萬元逐年增加至112年度之12億2,096萬6千元。
詢據原民會說明,105年度係按每公頃2萬元編列14億元(公務預算撥充8億元)辦理,復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8月26日函原民會略以,為辦理該條例所需補償經費係屬法律義務支出,循例維持公務預算及原民基金各半負擔方式辦理,並全數撥充原民基金執行,嗣該基金如確有財務不敷情形,再予協處。爰依禁伐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原民會106年度起按每公頃3萬元編列21億元(公務及基金預算各編列10億5,000萬元),惟該補償計畫致原民基金連年短絀,該基金淨值自105年底之100億7,339萬7千元逐年減少至112年底之34億7,049萬9千元,降幅65.55%,容與作業基金應財務自給自足之原則未盡相符;復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9月12日函原民會略以,請該會撥足原民基金歷年辦理禁伐補償致累計虧損之28.32億元及自113年度起全額由公務預算支應,爰原民會公務預算113年度編列21億元補助原民基金辦理該補償計畫,惟即使由公務預算全額撥補支應禁伐補償相關費用後,113及114年度預計原民基金淨額仍持續降低,恐影響該基金之財務運作及健全。
表1 105至114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公務及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原民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
公務預算
實際撥充
原民基金
實際支應
原民基金
淨值
預算數
決算數
105
1,400,000
542,594
800,000
-
10,073,397
106
2,100,000
1,344,750
1,050,000
294,750
9,729,604
107
2,100,000
1,488,917
1,050,000
438,917
9,218,689
108
2,100,000
1,679,602
1,050,000
629,602
8,379,399
109
2,100,000
1,861,392
1,050,000
811,392
7,341,172
110
2,100,000
1,965,019
1,050,000
915,019
6,210,567
111
2,100,000
2,138,900
1,050,000
1,088,900
4,919,871
112
2,100,000
2,270,966
1,050,000
1,220,966
3,470,499
113
2,100,000
2,405,974
2,100,000
359,743
3,301,596
114
2,787,000
-
2,787,100
3,084,600
說 明:1.105至112年度決算數係審定決算數、113年度決算數為該年度核定之補償數(含檢測人力經費及行政業務費),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2.原民基金淨值105至112年係各年底決算數,113及114年係各該年底預估數。
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及原民基金各年度預決算資料,本中心整理。
(二)法定義務支出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若認有未合時宜或未具效益之支出,亦應先完成修法程序後,始能停止編列,俾符依法行政原則
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4年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點規定略以,各機關編列歲入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審慎檢討辦理;又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並應切實在本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其中各機關依法律義務所必須之重大支出,應予逐項檢討匡列,有未合時宜或未具效益之支出,應儘速研議修正相關法令,並完成修法程序;未有效控管主管法令之修訂,致再持續增加者,得由相對減列各機關基本運作需求或各項專案檢討計畫之額度予以挹注。爰法定義務支出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若認有未合時宜或未具效益之支出,亦應完成修法程序後,始能停止編列,俾符依法行政原則。
禁伐條例於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自114年起,禁伐補償金由每年每公頃3萬元提高至6萬元。114年度原民會單位預算案編列27億8,700萬元補助原民基金辦理禁伐補償,較113年度編列補助原民基金辦理禁伐補償之21億元,僅增加6億8,700萬元,且依原民會說明以每年度7萬公頃估列禁伐補償經費推算,114年度約以每公頃4萬元編列預算,法定義務支出恐有未優先編足之情事。
綜上,禁伐補償經費為法定義務支出,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自114年起,禁伐補償金由每年每公頃3萬元提高至6萬元,惟原民會114年度預算案編列27億8,700萬元補助原民基金辦理禁伐計畫,以每年7萬公頃估列,推算約以每公頃4萬元編列,法定義務支出恐有未優先編足之情事。另原民基金自106年度起因支應部分禁伐補償經費致連年短絀,基金淨值逐年減少,恐影響該基金之財務運作及健全,允宜妥為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