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依據該廠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114年度業務範圍除印製各種面值之鈔券外,並接受委託印製支票、郵票等印件及回籠券整理與作廢券銷毀等。該廠114年度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銷售收入-銷貨收入-次要產品」項下編列「其他印件」6億6,300萬元,及於「營業成本-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次要產品」項下編列「其他印件」6億1,022萬4千元,有關該廠近年來接受委託印製其他印件情形,謹說明如次:
(一)按預算法等相關規定,營業成本及費用適用成本計算者,應按產品別揭露成本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
依預算法第50條規定:「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可悉,業務計畫、營業收支及生產成本等均為預算審查重點。又同法第8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另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其中壹、甲、三、(一)營業成本及費用1、規定:「各事業適用成本計算者,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有關資料,並應按變動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不隨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營運量而變動並成正比率增減者,屬變動成本。」鑑於中央印製廠營業成本及費用等適用成本計算,爰應按產品別揭露成本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以利本院審議。
(二)其他印件114年度占次要產品比重逾9成,允宜揭露當中金額較高者
中央印製廠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次要產品之銷貨收入、成本分別為7億2,800萬元、6億6,852萬4千元,其中其他印件之銷貨收入、成本分別為6億6,300萬元、6億1,022萬4千元,占比分別為91.1%及91.3%。另該廠近3年(110至112年度,以下同)其他印件之銷貨收入決算數概呈增加,112年度決算數逾16億元,為近3年新高,並占次要產品銷貨收入逾9成5;另近3年其他印件銷貨成本決算數介於5億1,515萬3千元至7億7,182萬2千元間,占次要產品銷貨成本之比率介於88.8%至92.6%間(詳表1),顯示該廠其他印件占次要產品之比重居高不下。
表1 中央印製廠110至114年度次要產品及其他印件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年度
110
111
112
113
114
銷貨收入
次要產品A
1,119,297
897,446
1,696,068
708,000
728,000
-其他印件B
1,034,092
812,754
1,615,205
647,500
663,000
B/A
92.4
90.6
95.2
91.5
91.1
銷貨成本
次要產品C
843,143
580,081
828,578
644,752
668,524
-其他印件D
771,822
515,153
767,141
589,452
610,224
D/C
91.5
88.8
92.6
91.4
91.3
說 明:110-112年度為審定數、113及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中央印製廠。
復揆中央印製廠114年度產銷營運計畫列明印製各類面額鈔券、整理及銷毀鈔券、郵票及磁字票據之數量及金額,惟其他印件部分,僅顯示總金額,並未分別列舉品項、單價及數量。據該廠網站業務項目介紹,其他印件包含護照、身分證、出入境許可證及政府、民間委印之各式證件、證明書及有價證券等。詢據該廠表示,其他印件因種類繁雜,且數量各年度間差異甚大,估算困難,故僅編列總收入及總成本。然其中晶片護照、身分證、入出境許可證等重要證件之歷年發行數量、金額等,均可透過相關委印機關公開之預決算資料推估相關訊息。爰該廠允宜研議將其他印件中,銷售收入、成本較高之產品項目,於預算書揭露,以符合前揭預算法等相關規定。
綜上,114年度預算案中央印製廠次要產品中之其他印件之預計收入占營業收入(42億5,550萬元)之15.6%,且該項目112年度銷貨收入決算數占次要產品之比率逾9成5,114年度預計占比亦逾9成,顯示其他印件屬該廠重要營業項目之一,惟該廠預算書僅列明總收入及總成本金額,允宜將其他印件中,銷售收入、成本較高者予以揭露,以符合預算法等相關規定,俾利本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