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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114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占稅課收入比率5.1%,較法定比率僅高出0.1個百分點,且部分財源來自舉債支應,允宜檢討改進 日期:113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114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占稅課收入比率5.1%,較法定比率僅高出0.1個百分點,且部分財源來自舉債支應,允宜檢討改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債務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基金來源-債務收入」項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415億元,占稅課收入編列數2兆7,740億元之5.10%。經查:

(一)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五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爰中央政府114年度總預算案以該年度稅課收入作為基礎,編列債務還本預算案數1,415億元。

(二)114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之比率,僅高於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惟113年度該比率僅符合法定比率之最下限

1.上開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之規定,係110年6月9日總統公布該法第12條條文及依行政院函示自110年7月2日施行;本次修法前原規定係「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2.從107至114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詳表1),107至113年度編列數介於792億元至1,150億元間,占各該年度稅課收入比率介於5.00%至5.12%間,雖符合法定規定,惟均遠低於法定6%之上限。114年度債務還本編列1,415億元,雖為自91年度來之新高,惟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5.10%,僅高出法定比率之最下限0.1個百分點。

3.嗣按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所述,歲入編列3兆1,534億元、歲出3兆1,325億元,歲入歲出相抵賸餘209億元,連同債務還本1,415億元,共需融資調度數1,206億元,以舉借債務706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500億元予以彌平。顯示債務還本部分財源來自舉借債務支應,該部分債務還本僅具有舉借新債並償還舊債性質,未能達實質減債之效果。

表1 107至114年度總預算案強制還本編列數占稅收編列數之比率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稅收編列數A

強制還本編列數B

B/A

107

15,575

792

5.09

108

16,321

835

5.12

109

16,796

850

5.06

110

16,719

850

5.08

111

18,788

960

5.11

112

21,749

1,110

5.10

113

22,990

1,150

5.00

114

27,740

1,415

5.10

說  明:表中為107-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之預算案數據,非法定預算數。

資料來源:107-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

綜上,114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45億元,金額為91年至114年間最高者,惟其占稅課收入比率5.10%,僅高出法定比率最下限0.1個百分點,且部分債務還本之財源來自舉債支應,未具有實質減債之效果,允宜檢討改進。